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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产证上加配偶名字需要什么钱(房产加配偶名字新规定)

这年头,人们讨论买房,似乎并不是主要为了解决自己的住所,大多和婚姻有关,步入婚姻后,男女双方组建小家庭,生儿育女,培养孩子,赡养老人,所要面对的事情比单身时更多,因此不少人对婚姻存有顾虑,俗称“恐婚族”。于是在结婚前后,都就会考虑到自己的婚前个人房产。

房子通常被认为有归属感,如女朋友在婚前要求在房产证上添加她的名字,表示这样做有安全感。而据相关部门做过的统计,房产归属是“恐婚族”最大担忧,怕自己辛辛苦苦付首付、还房贷,结果对方还能分走一半,并且法院调研也发现,房产分割往往是离婚案件判而难了的死结。

那么怎么认定婚前个人房产?

在2010年,最高法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征求意见稿》,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还规定了,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但不要小瞧了那一本“结婚证”,自登记结婚起,两人的婚姻便受到了法律的保护,同时也就有了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了: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而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当然,即使是婚后,也有个人财产,根据《民法典》第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如果在婚前,全款买了房或是已经还清了个人贷款,那么这房子就是属于个人财产,即使婚后才取得房本,房屋落在自己名下的,仍认定为夫妻一人财产,另一人在离婚时无权要求分割。

不过很多人为了结婚而购房,并且只在婚前付了首付,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屋落在出资人名下,那么司法实践中,这房子会被认为个人财产,不过夫妻共同还贷所支付的款项以及房屋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则是由双方平分,而尚未偿还的贷款则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但如果这房子是一人出资,却落在对方名下,比如出资方不具备购房条件,因此以对方名义购房,那么就是按共同共有处理。但如果没有特殊情形,则会被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按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

还有一种情况则是,双方在同居期间,还没有领取结婚证,然后双方出资买房,但房子只落在一人名下,法院则基本会按共同生活期间、以结婚后共同使用为目的,作为共同共有处理。不过如果不是在同居期间,那情况就会复杂许多。

又或者是在婚前,男方父母出了首付的钱,房屋登记在男方名下,婚后由夫妻两人共同还贷,那么在司法实践中,这对夫妻在离婚时,一般会将房子判归男方所有,而对于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产生的增值,则由男方对女方做出补偿。

但如果婚前,男方父母付了首付,房屋是登记在男女双方名下,则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不过这其中还涉及了共有方式的约定,如果约定了共有方式是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并进一步约定了各自份额,那么是按照约定享有产权;要是双方并没有对共有方式进行约定,则视为等份共有。

另外在婚前,房本本上写有两人的名字,不管是一人出资还是双方都有出资,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律平分。即使是在婚后,一人以婚前个人财产买房,但房屋是落在夫妻双方名下或是对方名下,那么房子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很多人会思考“婚姻是什么?”有人认为它是爱情的坟墓,因为在爱情的世界里没有那一本结婚证,所涉及的利益纠纷就会少上许多,即使吃了亏,也只能算个教训,下次恋爱时避免渣男或渣女;有人则认为婚姻是人生的必经之路;还有人认为婚姻让自己有了归属感,此后的生活里,你的就是我的,我的就是你的。

总得来说,幸福美满的婚姻中,是有尊重和理解,即使是家庭主妇或家庭主夫,也许没有收入,但同样为家庭做出了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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