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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代理词原告(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最新)

郭通律师毕业于西北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法学与金融学专业基础深厚,先后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投资顾问业务考试等,在合同、劳动仲裁、证券、刑事辩护等方面颇有建树!

代理词

碑林区法院:

XXX诉QQQ买卖合同纠纷一案,XXX的委托代理人文鑫、郭通律师提出以下意见:

一、案涉《电梯产品销售合同》已失效。

《合同法》第46条:“..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案涉合同第3条约定:“代理期限从2017年9月4日至2018年9月3日止。”据此,案涉合同已期限届满失效,双方权利义务终止。

二、原告依约支付首期10万元,被告违约,合同无法履行。

案涉合同第4条第5款约定:“合同签订后3日内乙方支付20万元保证金”。

之后,原告考虑到资金安全和被告培训宣传实力及质量,2个月足以衡量,便要求分期。于是,双方便在案涉合同第15条备注中约定“保证金”分两个月两次支付。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首期,但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业务培训、技术指导、营销咨询、举办产品推广会、产品宣传等义务(详见合同第5条),甚至于连样机都不提供,因此被告违约,合同无法履行。

三、法院应适用《合同法》第41条。

首先,案涉合同第4条第5款约定:“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保证金贰拾万元整,以取得代理商资格。乙方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支付保证金,甲方视乙方没有履约,本协议自动失效,不起任何法律效应。本协议期限届满或甲乙双方同意中止,乙方在没有任何拖欠或者违约的情况下,甲方需在6个月内无息退回乙方保证金。”该约定与案涉合同4条第3款和第15条相悖。

其次,《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最后,庭审查明案涉合同格式系被告提供。在此种情形之下,法院应适用《合同法》第41条,则案涉定合同的最终解释为:①乙方没有支付保证金,甲方视乙方没有履约,本协议自动失效,不起任何法律效应;②“保证金分期支付”;③本协议期限届满乙方在没有任何拖欠或者违约的情况下,甲方需在6个月内无息退回乙方保证金。”

四、被告应承担利息。

案涉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终止后,被告逾期拒不退还原告10万元保证金,因此被告应承担违法占有原告资金期间的利息于法有据。

代理人:文鑫 郭通

2019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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