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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2n+1补偿金条件(最聪明的一种员工离职 )

很多人都知道被辞退的经济补偿方案里有+1的代通知金存在,一讲到被辞退就会想要说N+1。其中有些人知道被违法辞退可以要求2N的赔偿(双倍补偿),结果就出现另一种补偿方案的特别想法:2N+1。

在找我咨询劳动仲裁问题的网友里,也不时会提出这种想法,想去仲裁时要求2N+1的赔偿。

实际上,2N+1是根本不存在的!!

被辞退的经济补偿方案有哪几种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辞退员工,需要付出的经济补偿分为0、N、N+1、2N四种情况。而到底是需要支付哪种补偿方案,决定于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理由和依据。

这四种经济补偿方案分别对应以下几种不同辞退理由:

1、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严重过失)辞退员工,补偿为0。

2、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辞退员工,有提前30天通知,补偿为N;没有提前30天通知,补偿为N+1。

3、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辞退员工,补偿为N。

4、无理由辞退员工或者辞退理由不合法(违法辞退),补偿为2N。法律上称之为赔偿金,而不是经济补偿。

你公司辞退你,要支付多少经济补偿,就看他们给出的辞退理由,符合以上四种情况中的哪一种。

什么情况下才会出现+1

+1指的是代通知金,就是用人单位辞退员工时没有提前30天通知,导致需要支付给员工额外1个月工资。说白了,就是给多1个月的缓冲期给被辞退员工。单位提前30天通知员工,要养多该员工1个月;不提前通知,马上要该员工走人,也得白给多1个月工资。

但是,并不是只要辞退员工就得提前30天通知。只有在唯一一种情况下辞退员工,单位才需要提前30天通知员工,这种情况就是:单位使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来辞退员工。

用更简单直接的方法来了解这点:在整个劳动合同法里,只有第四十条有出现+1的规定。

第四十条的完整条款如下: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从条款内容可以看出,要出现+1的代通知金补偿,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1、单位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里规定的情况为理由辞退员工;

2、没有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员工。

由于使用第四十条来辞退员工,单位是需要支付N的经济补偿的,在没有提前30天通知的情况下又得额外支付+1的代通知金,总共合起来就是大家最经常说到的“N+1″。

至于单位使用劳动合同法其他条例来辞退员工,包括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等,都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员工,更不需要支付+1。

总结一句:只有使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来辞退员工,并且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该员工,才会出现+1的代通知金。没有第二种可能!

2N到底还有没有+1

看明白了前面的讲解,自然就明白:根本不存在2N+1这种补偿。

2N是因为用人单位违法辞退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来,就得支付员工二倍的经济补偿,法定名称是”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要么就是辞退依据不符合劳动合同里可以辞退员工的那几条规定,要么是根本无理由辞退,这就是违法,违法就得接受加倍的惩罚。

但是,既然是违法辞退,那和使用四十条来辞退员工(合法辞退)就是完全不同的两种情况了。违法辞退就是2N,不存在+1,也不存在其他任何可添加的补充选项。

其实换个思路很容易理解这点:都已经是违法了,哪里还会受什么提前不提前通知的约束?

总结

搞明白了劳动法里对于辞退经济补偿的这些基本脉络后,就能够清晰什么情况下能拿到多少经济补偿了。

经济补偿方案有N+1,但绝对没有2N+1!

+1仅仅在一种情况下会出现!

2N就是辞退补偿里最高的补偿方案,是天花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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