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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财产离婚怎么分(最新离婚财产分割婚姻法)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的思维观念也随着日新月异的社会变化而变化。婚姻,一个人类永久流传的话题,也开始随着人们的观念正在发生改变。

当爱情、夫妻感情走到了尽头,不再是死死抓住不放,而是彼此放对方一条生路,离婚就成了今天婚姻生活的又一大主题。

在婚姻存续期间什么都好办,一旦走到了尽头,彼此为了各自的利益,很多时候会置夫妻感情而不顾,大动干戈,甚至是想法设法把所有财产尽归自己。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就成了离婚的焦点,共同财产往往存在很多不确定、不好界定的因素。

其实,现在的新民法典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界定都有明确的规定,我们就来了解一下究竟是怎么规定的呢?

首先要明白的是,什么是共同财产?新民法典对夫妻共同财产又是怎么界定的呢?

根据新民法典1062条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063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共同财产是共同创造的

婚姻存续期间是共有的,那么一旦离婚时又该怎么处理呢?

根据新民法典规定:

民法典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依法予以保护。

这是民法典的规定,但是具体情况还得具体来判断。

新民法典1088条规定:

夫妻一方因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这一点可以由当事人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新民法典1090条又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的帮助。具体办法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但是,在分割共同财产的前提是需要清偿共同债务的条件下才能进行。

新民法典108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当然,在离婚时还要注意夫妻双方有没有过错的,新民法典1091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婚姻走到了人生十字路口,该怎么选择呢?

在现实中这一点很重要,夫妻双方中有过错情节特别严重的一方,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完全放弃所有财产,或者是少分财产,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一般都会主张的。

还有一点就是:隐藏、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行为的。

新民法典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是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以上内容均来自新民法典,但愿对需要的朋友能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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