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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司法解释三十一条如何理解(担保法三十一条理解和适用)

1.《担保法》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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