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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要求(离婚一次性支付抚养费标准)

法律知识要点:离婚纠纷司法实务中,如果双方有子女抚养的,一般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支付问题,很多人都希望子女的抚养费能一次性支付,免去以后的麻烦,那么在实务中关于子女抚养费的支付能不能要求一次性支付呢?法律的规定还真的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八条的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从第八条的规定来看,对于子女抚养费的支付,原则上是分期支付,实务中大多是按月支付或按年支付,也有按季度支付的。但了,除了原则上的支付时间外,有条件的也可以一次性支付。这样的话,法律上并没有排除一次性支付,只是限定了“有条件的“才可以,具体的是什么条件?法律并没有规定,所以这个条件就只能根据司法实务来总结了,对此小编查阅了相关的判例,根据实务总结,如果有以下这几种情况之一的,请求一次支付子女抚养费,法院支持的可能性比较大:

一、涉及有大额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夫妻双方离婚时财产较大,涉及大额财产分割,实务中对于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的,一般按月标准计算至18周岁,然后支付一方以分割到的财产直接抵扣应支付至18周岁的抚养费。

二、对方存在吸毒、赌博或其它违法行为,可能以后会挥霍财产或产生重大债务的。

这种情况在实务中还真不少,很多当事人在离婚时对于子女抚养费要求一次性支付,大多也都是这种顾虑。一方存在吸毒、赌博等恶习,现在的抚养费如果不一次性收到,等将来财产败光,任何人都没有办法了。

三、支付抚养费一方涉及刑事案件,在逃或者被限制人身自由。

在实务中主要是父母双方原来是约定按月或按年支付子女的抚养费,但是支付一方后来涉及刑事案件,并且逃跑或判刑,按原来的方式支付子女的抚养费的条件已不存在,因此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为一次性支付,这种情况在实务中成功的概率是很高。

四、支付抚养费的一方是外国人或者有可能移居国外。

这种情况主要是考虑以后可能存在执行难问题,对方一旦不履行支付抚养费用的义务,可能难以执行或执行成本特别高。

五、双方协商一致,支付一方愿意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

严格来说这一项不算是上述法律规定的条件,双方协商一致,自愿支付的,一般法律不会干涉,这种情况下都是准许的。实务中大多了约定后支付一方反悔了,这种情况下双方约定有效,法院一般支持一次性支付。

如果具备这些条件之一的话,父母一方可以积极请求,法院判决一次性支付的可能性较大。当然了,上述这几项是实务中比较常见的条件,并不能仅限于这些,因为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条件,只要是认为一次性支付抚养费有正当理由的,都可以向法院请求,能否得到支持,法院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为了更好的说明相关法律条文的意思,现在小编分享一则涉及该法律条文的实务案例,以供大家阅读参考。

案情简介:原告舒某甲向法院起诉称,原告的母亲童某与被告舒某于2010年8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1年2月4日生育原告舒某甲。舒某诉童某离婚纠纷一案时,双方调解离婚,婚生子舒某甲由童某直接抚养,舒某自2014年1月1日起按每年8万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直至儿子舒某甲独立生活时止,抚养费按年支付,舒某应于每年的1月31日前支付当年的抚养费。该调解书已于2013年12月13日发生法律效力,但被告至今不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

童某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某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3日进行执行立案,并于2014年5月7日查封被告名下一套房产。某区人民法院向童某建议提出变更抚养费支付方式,否则因按月支付,抚养费数额较低,无法对房产进入拍卖程序。

2015年10月14日,某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情况说明》,内容为:舒某因涉嫌受贿罪,已于2014年7月3日由我院立案侦查,同日做出拘留决定,现负案在逃。舒某名下的位于某地的房产不属于被告所犯之罪涉及的财产,特此说明。

鉴于被告舒某已涉嫌刑事犯罪,已经无法再按期支付抚养费,因此原告请求变更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至原告22岁大学毕业时止。被告未作答辩。

判决要点: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目前因涉受贿负案在逃,已无法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抚养义务,继续按年支付抚养费将难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且被告拥有一套房产,具有一次性支付的条件,故原告要求变更为一次性支付抚养费方式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应向原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346667元[从起诉之日,即2016年4月起至孩子独立生活时,即2033年1月止,共16年又10个月,金额为(8万元×16年+8万元/12×10个月)]。至于2014年1月至2016年3月的抚养费,因某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原告应当通过执行程序进行处理,法院在此不再重复处理。

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舒某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舒某甲一次性支付2016年4月至2033年1月的抚养费人民币1346667元。

律师点评:本案中,童某与被告舒某离婚后双方达成调解,子女舒某乙由童某直接抚养,舒某每年支付八万元抚养费。但是,舒某因涉受贿罪在逃,其已经不可能再按期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按年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并且舒某本人名下有一套房产,也具有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财产保障。因此,原告舒某乙请求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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