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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条件有哪些(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必要条件)

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推翻方式及换届条件

业主委员会是小区业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业主组织,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之后,就可以代表小区业主,来处理小区内的相关事务。那么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条件是什么?业主委员会如何推翻或换届?在此篇中付璐律师就相关问题来为大家进行解读。

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是什么

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性组织。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由业主选举产生,受业主大会委托,对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监督或者实行自治管理(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同时协调处理个别业主权益与大多数业主权益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条件。对此付璐律师表示,其中包括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等相关条件。业主委员会的权力基础是其对物业的所有权,它代表该物业的全体业主,对该物业有关的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决定权。付璐律师强调,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包括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针对于业主委员会成立的程序,首先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十人以上业主联名可以申请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付璐律师表示,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十日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并自筹备组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业主、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的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人数比例不低于二分之一,付璐律师表示,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征求业主意见后确定。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代表担任。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备案情况抄送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业主委员会持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业主委员会要怎么推翻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对于这一点付璐律师表示,其中包括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不履行委员职责的;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以及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相关情况。

而针对于业主委员会换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并报告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以及乡镇的政府部门。对于这一点,付璐律师表示业主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换届选举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组织换届选举;逾期仍不组织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对于这一点,付璐律师表示其中包括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有犯罪行为的;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不履行委员职责的;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或是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相关原因。

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是需要满足相关条件和遵守相应的程序进行的,并且按照规定履行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职责。对此付璐律师表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目的也是方便每一位业主更好的行使自己的权利,在遇到侵犯自身权益时更好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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