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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意义(名词解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顾名思义,是指证据的取得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障实体公正,以非法方式取得的证据应当排除。此规则源自于英美法,目的是防止执法人员违法办案,非法取证,扭曲和埋没事实真相,酿成冤假错案。

在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全过程。侦查阶段是取证的重要环节,尽管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保护已经很充分,比如,自第一次被讯问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就有权委托辩护人、采取强制措施后应当及时通知家属等。侦查阶段,侦查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可能会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方式来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由于这些证据取得方式不合法,如果不及时排除,到了法院的审判阶段,经法院审理,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那么被告人会被定罪处罚。等到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院抗诉,或者案件进入审判监督程序,此时将会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因此,建立整个刑事诉讼阶段对于非法证据的审查机制至关重要。只有通过层层筛查,才能最大限度保障案件证据的真实性和以确保最终据以定罪量刑的裁判结果的公正性。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在审查批捕阶段发现确有以非法方法取得证据的,应当予以排除,并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并随案移送和说明。重大案件,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应当在侦查终结前讯问犯罪嫌疑人,核查非法取证情况,存在非法取证情况的,不得作为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的根据。

审判阶段,不仅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并且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线索材料。

在开庭审理前,法院可以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在庭前会议中,检察院可以就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出示证据材料,加以说明。必要的时候可以申请侦查人员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说明。

庭审中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的审查,一般应当先行调查,但是为了避免过分拖延诉讼进程,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终结前一并审查。

调查程序主要是由公诉机关宣读调查、侦查询问笔录、提讯登记、体检记录、对讯问合法性的核查材料等证据材料,有针对性的播放录音录像,提请法庭通知有关侦查人员出庭就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说明。

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后,应当将结果告知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对于被申请调查的证据,公诉机关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该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依法应当被排除。

二审中,可以对一审中申请但未调查,且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进行审查,对一审中对非法证据排除结论有异议的抗诉、上诉,还有在一审后新发现的相关证据材料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二审可以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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