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生活

劳务分包管理办法(建筑法关于劳务分包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铁**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施工分包与劳务用工规范化管理,强化分包商风险预控,确保合法分包规范用工,引导分包商树立诚信经营意识,提高合格分包商资源利用效率,防范不合格分包商使用风险,建立运行有序和调控有力的施工分包管理体系,切实提高集团公司总承包管理和资源整合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建筑行业主管部门现行有关分包管理方面的管理文件并结合集团公司生产经营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施工分包包括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合同(含施工单价合同及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或经建设单位同意,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或能力的专业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企业完成的活动。

专业工程是指按照住建部、交通部及国家铁路集团等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划分的适合专业化分包的分部(项)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分包商,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应施工资质,已在或拟在项目签订专业分包(必须为业主允许或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或劳务分包合同的外部协作企业。

第四条 施工分包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依法用工、诚信至上、严管善待、合作共赢”的原则。

第五条 集团公司成本处是集团公司施工分包管理工作的归口部门,各工程公司施工分包商管理主管部门和项目分部计划部为本级施工分包管理工作的归口部门。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范围内所有工程项目施工分包管理工作,海外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工程公司要根据本办法及时制定和完善本单位施工分包商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集团公司施工分包管理实行集团公司监管、工程公司管控、项目(指挥)部监督、项目分部执行的分级管理体系。各级管理层均应成立相应的施工分包管理机构,明确管控责任及工作职责。

第一节 集团公司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管理机构

集团公司作为施工分包管理工作的监管层,成立施工分包管理监管委员会。

主 任: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

副主任:纪委书记、总会计师、分管副总经理

成 员:集团公司机关各业务部门负责人

施工分包管理监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集团公司成本处负责办公室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主要职责

(一)施工分包管理监管委员会

1.贯彻落实建筑行业主管部门及股份公司有关施工分包管理的要求、方针及政策。

2.建立及完善集团公司施工分包管理体系;制定及完善各项施工分包管理制度;监督、指导及考核评价各单位施工分包管理工作;建立维护集团公司施工分包管理信息平台。

(二)成员主要职责

1.成本处:是集团施工分包管理牵头部门,负责施工分包合同范本的制定;组织编制发布施工分包指导价;负责建立集团公司施工分包管理信息平台;监督指导施工分包劳务实名制管理;负责牵头组织施工分包商准入管理;负责施工分包商策划方案的审定;负责施工分包定标结果的备案;负责监督、指导、考核施工分包合同签约及履约情况;牵头组织对施工分包商的考核评价及信用评价工作;负责审核及发布施工分包商“短名单”;负责定期发布施工分包商信用评价结果。

2.工程管理处:是集团施工分包管理配合部门,参与审核施工分包商策划、使用计划及录用资格;负责指导、督查施工分包商分包合同工程量计量;参与对施工分包商履约情况进行检查、评价;与成本处联合审核施工分包商“短名单”。

3.物资设备处:是集团施工分包管理配合部门,负责外租设备合同范本的制定和完善;参与审核施工分包商的录用资格;负责指导、督查外租合同的履行及结算情况;参与对施工分包商履约情况进行检查、评价。

4.财务处:是集团施工分包管理配合部门,负责指导、督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管理;负责指导、督查项目合规计量支付;负责指导、督查施工分包合同的发票开具情况;参与对施工分包商履约情况进行检查、评价。

5.安质处:是集团施工分包管理配合部门,负责指导、督查对施工分包商的安全质量管理;参与对施工分包商履约情况进行检查、评价。

6.法律事务处:是集团施工分包管理配合部门,参与审核施工分包商的录用资格;负责与分包商诉讼案件的处理;参与对施工分包商履约情况进行检查、评价。

7.纪委:是集团施工分包管理配合部门,负责对施工分包全过程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检查巡查、对施工分包管理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参与对施工分包商履约情况进行检查、评价。

8.行政办公室:是集团施工分包管理配合部门,负责指导、督查对施工分包商合同用印管理工作;负责施工分包商上访接待工作,并做好备案登记;参与对施工分包商履约情况进行检查、评价。

第二节 工程公司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管理机构

工程公司作为施工分包管理工作的管控层,成立施工分包管理管控委员会。

主 任: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

副主任:纪委书记、分管副总经理

成员:工程公司机关各业务部门负责人、项目分部经理、分部书记、分部分管副经理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

施工分包管理管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工程公司施工分包商管理部门负责办公室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集团公司有关施工分包管理的要求、方针及政策;建立及完善本公司施工分包管理体系;制定及完善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

(二)负责对所属施工分包商的准入、招标选用、合同签订、结算支付、信用评价及日常管理等工作进行全面管控。

(三)定期编制、修订施工分包限价;组织或参与编制项目施工分包商策划方案并督查执行情况。

(四)协调处理与施工分包商纠纷及参与相关诉讼案件的处理等工作。

(五)负责对新增施工分包商进行考察,建立和补充施工分包商资源库;建立维护本公司施工分包管理信息平台及管控施工分包商劳务实名制。

(六)负责配合项目(指挥)部对所属项目分部在施工分包商的准入、招标选用、合同签订、结算支付、信用评价及日常管理等工作中进行全面管控。

第三节 项目(指挥)部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管理机构

项目(指挥)部作为施工分包管理工作的监督层,成立施工分包管理监督委员会。

主 任:项目(指挥)部经理、党工委书记

副主任:项目(指挥)部分管副经理

成 员:项目(指挥)部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各项目分部经理

施工分包管理监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项目(指挥)部计划部门负责办公室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主要职责

(一)负责监督各项目分部落实上级施工分包管理各项管理规定。

(二)负责审查施工分包商业绩,审核施工分包招标资料,监督分包招标行为;定期开展施工分包商履约检查,对各分部所属施工分包商日常使用管理及信用评价进行检查督导。

(三)负责查处和纠正施工分包商管理中存在的违规行为。

(四)代局管项目由代局管工程公司本级行使上述职能。

第四节 项目分部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三条 管理机构

项目分部作为施工分包管理工作的执行层,成立施工分包管理执行委员会。

主 任:项目分部经理、党支部书记

副主任:项目分部分管副经理

成 员:项目分部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作业队长、工区长

施工分包管理执行委员会下设办公室,项目分部计划部门负责办公室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上级施工分包各项管理规定,制定项目本级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

(二)负责编制及执行施工分包商策划方案,编制项目施工分包商使用及进场计划。

(三)负责施工分包商的准入资格审查与上报,组织分包招议标或竞争性谈判;负责合同评审、签订与执行,履行合同及结算报批程序。

(四)负责本项目施工分包商的管理和指导工作,负责对施工分包商实施培训、检查、监督、考核等过程管理;定期组织考核评价,及时上报评价结果及资料,并确保考核评价结果真实准确。

(五)负责项目施工分包实名制管理工作;负责项目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

(六)负责及时、妥善解决与施工分包商之间的纠纷,并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七)负责落实信息化工作相关要求。

第三章 分包商准入管理及信息化系统

第十五条 施工分包商的准入必须坚持“有资质、有信誉、有业绩、有资金、有设备”的五有原则,工程公司必须对其信誉程度、施工能力、劳务状况、自有设备、近期业绩、质量及安全等进行综合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准入,施工重难点项目应派人赴分包商施工现场实地全面考察。

第十六条 施工分包商必须具备与拟参与施工类别相适应的资质,其中专业分包商需具备资质等级不低于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或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以上”。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施工分包管理信息平台对外部分包商相关信息进行系统管理,平台涵盖分包商资信证件、施工业绩、企业状况以及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对其准入允许、分包商台账、劳务或分包合同、业绩证明、不良记录、信用评价、信用等级及招标公示等方面内容。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施工分包管理信息平台由集团公司、局项目部、工程公司及项目分部四级共同建设管理。各级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录入所辖分包商相关信息,并根据职责分工设置对应的管理权限对有关信息进行查阅和审核。上级单位管理人员可以对下级所有单位管理人员录入的信息进行查阅及审核;平级单位管理人员通过上级单位管理人员授权可以查阅其他平级单位管理人员录入的信息;下级单位管理人员不能超越权限直接查阅或修改平级或上级单位管理人员录入的信息。

第十九条 施工分包管理信息平台中分包商各类信息台账应采用统一格式。分包招标管理台帐(见附件1)主要反映各项目分包招标情况,按年度将历次招标选定的分包商叠加纳入台账,各工程公司随时更新叠加,每季度上报集团公司更新汇总一次;在建项目分包商管理台帐(见附件2)主要为各工程公司审核分包招标资料时使用,同一家分包商在建项目数量不得超过规定的个数,每季度上报集团公司更新汇总一次,各单位审核招标资料时以最终集团公司台账为准,资源共享;分包合同签订管理台帐(见附件3)主要反映分包合同签订情况,每季度上报集团公司更新汇总一次;清退分包商台帐(见附件4)主要掌握施工过程中分包商清退情况,随时上报集团公司叠加汇总。

第四章 施工分包策划

第二十条 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局管及代局管项目由集团公司牵头,工程公司自管项目由工程公司牵头,根据工期要求,按照“组织均衡有序、满足整体工期、便于现场管控”的原则,科学编制项目施工分包商策划书,明确施工分包商策划方案(主要包括招标方式、分包模式、分包商选用计划、专业分包商或劳务分包商数量、劳动力配置、招标限价及控制价测算、标段划分、投标人纳税人身份、投标人资质要求等内容。其中分包招标的方式主要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及竞争性谈判),以控制劳务成本,规避施工分包商使用风险,经集团公司或工程公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条 分包策划作为方案预控的一部分,施工分包商策划方案经工程公司审批后,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改变。项目如有特殊情况需在施工分包商策划方案之外改变施工分包商使用计划的,必须上报工程公司施工分包商管控委员会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分部应在所属工程公司的指导下,按照各工序的时间性、先后性合理适时的组织分包商进场施工,并及时掌握市场实际价格及分包商施工成本和盈利情况,不能单纯追求低价,要优质优价。

第二十三条 施工分包商策划方案的具体内容详见《中铁**局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劳务分包招标管理实施细则》。

第五章 施工劳务分包

第二十四条 集团公司范围内外部分包商的选用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相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选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分包招标活动,更不能以任何方式规避分包招标。外部分包商的选用由工程公司负责,分包招标责任主体为各工程公司,招标结果经工程公司施工分包管理管控委员会讨论通过并由工程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确定中标单位。

第二十五条 施工劳务分包招议标具体流程及相关规定参照《中铁**局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劳务分包招标管理实施细则》相关内容执行。

第六章 施工专业分包

第一节 施工专业分包条件和范围

第二十六条 铁路工程施行专业分包需满足国家铁路集团现行《铁路建设项目施工专业分包管理办法》(铁建设〔2019〕16号)相关要求。其他工程施行专业分包需满足国家及建筑行业主管部门现行有关分包管理方面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铁路建设项目倡导专业工程由专业化队伍承担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将专业工程依法择优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或能力的专业施工企业。铁路建设项目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业工程分包单位,是指承接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专业工程的单位。

第二十九条 对于适宜由专业化单位承担的专业工程,可以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其他施工单位。项目分部应与建设单位沟通联系并取得专业分包书面批复许可后执行,选择的专业工程分包单位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签订合同的权利和履行合同的资质与能力;

(二)具有与分包的专业工程内容与范围相适应的企业资质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其中,对于《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取消的土石方、混凝土预制构件、电梯安装、金属门窗、绿化、垂直运输及模板脚手架、室外景观及附属等专业承包资质,以及没有对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工程进行专业工程分包时,不作资质要求;对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申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作安全许可证要求;

(三)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管理经验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关业绩;

(四)具有(自有或者租赁)分包的专业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

(五)拟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具有合法的劳动关系证明;

(六)符合信用管理规定,无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第三十条 铁路建设项目中,下列工程不得进行专业工程分包。

(一)路基。滑坡、顺层、岩体破碎及20m以上深路堑等的支挡结构。

(二)桥梁。

1.钻孔灌注桩的钢筋笼制作及混凝土拌制;

2.浇筑高度≥60m墩台等桥梁下部混凝土结构;

3.斜拉桥、悬索桥、拱桥等上部混凝土结构,单跨跨径>64m的现浇连续梁;

4.斜拉桥、悬索桥索塔及其辅助墩、过渡墩,锚碇等混凝土工程;

5.箱梁和T梁预制(不含价购T梁)。

(三)隧道。

1.高风险隧道和长度超过10km的隧道开挖、初期支护与二次衬砌;

2.采用TBM或盾构法施工的隧道。

(四)轨道。

无砟轨道板(块)现场预制与铺设。

(五)铺架工程(不含长钢轨打磨与精调、大机捣固)。

(六)通信、信号、电力、电气化、信息、防灾安全监控工程(不含迁改工程,以及有特殊资质要求的工程)。

(七)工地试验室,混凝土、级配碎石、改良土拌和站,钢筋(钢构)加工场的作业。

此外,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低于成本价将专业工程进行分包,同一标段专业工程分包的合同额累计不超过标段合同额的三分之一(不计迁改工程)。

第三十一条 铁路站房等房屋建筑工程允许进行专业工程分包的范围执行国家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当出现以下特殊情况时,项目分部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可不受本办法第三十条的限制进行专业工程分包。

(一)由于重大变更设计导致施工方案重大变化,致使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具备相应施工能力的;

(二)由于施工工期提前或延误,施工总承包单位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任务的;

(三)由于采用“四新技术”、特殊专用设备或特殊技术、专利或行政许可,致使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具备相应施工能力的;

(四)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具备相应施工能力的。

第二节 施工专业分包程序

第三十三条 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明确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外,拟对所承包工程范围内的专业工程进行分包的,应在严格核查以下内容并报请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后执行。

(一)拟分包范围是否属于专业工程、拟分包的专业工程是否属于招标文件中明确不能分包的工程范围;

(二)实施分包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的整体性的影响;

(三)拟承担分包任务单位的资格条件等是否满足要求、分包单位是否具有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

(四)分包单位的资质证书是否与承担的专业分包工程相适应(涉及已取消资质要求和没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工程不作要求),分包单位是否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涉及已取消安全生产许可证要求和没有相应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业工程,应符合国家及建筑行业相关规定);

(五)分包单位的履约能力能否满足要求,三年内是否具有类似工程业绩,拟上场的管理、技术人员和机械设备是否与承担的分包工程相适应;

(六)分包工程价格是否明显低于成本价;

(七)拟签订的专业工程分包合同。

第三十四条 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明确要分包的专业工程和经建设单位同意分包的专业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选定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后,应将分包单位基本情况和拟签订的合同按照建设及监理单位相关要求上报备案。工程实施过程中,专业工程分包合同的工程范围等主要条款拟发生变更的,应按照上述程序向建设或监理单位重新办理审核、备案手续。

第三十五条 施行专业工程分包的单位要加强对分包行为的管理,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分包单位的管理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监督检查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验工计价等活动,及时制止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并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分包合同不免除施工总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责任或者义务。有条件的项目可在业主允许的情况下开展多专业工程专业分包,如一定施工里程范围内的桥涵、路基及路基附属等工程一并进行专业分包,但不得超过总承包合同总额的三分之一。

第三节 施工专业分包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专业分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有权将对其清除出施工现场并纳入不合格名册:

(一)分包单位借用其他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伪造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以其他欺骗手段承揽分包工程的;

(二)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三)分包单位存在偷工减料、内业资料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四)分包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或存在质量安全红线管理问题的;

(五)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六)存在其他重大违约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建筑材料是指钢材、钢绞线、钢筋、水泥、道砟、外加剂、粉煤灰、土工格栅等构成工程实体,对工程质量影响较大、占工程造价比重较高的材料。

周转材料是指大型模板、脚手架、挂篮、移动模架、便梁、仰拱栈桥等。

大中型机械设备是指工程施工中的大中型起重设备、旋挖钻、张拉设备、轨道车等,混凝土工程施工中的大中型拌和、破碎、运输设备等,土石方工程施工中的大中型挖掘设备、运输车辆、碾压机械等,隧道施工中的凿岩台车、衬砌台车等。

第三十八条 施工专业分包招议标具体流程及相关规定参照《中铁**局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劳务分包招标管理实施细则》及施工劳务分包相关内容执行。

第七章 施工分包管理

第三十九条 施行劳务或专业分包时应坚决避免违反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转包,但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

  (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

  (二)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四)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五)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六)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七)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八)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

  (九)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联合体其他方。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承揽工程,是指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

(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第四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四)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五)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六)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

第八章 分包商信用评价管理

第四十三条 集团公司分包商信用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及不合格(黑名单)三个等级,优秀分包商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合格及以上分包商总数的10%。

第四十四条 集团公司每年在优秀分包商的基础上再评定出一批具备施工总承包资质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具有一定施工经验、骨干人员相对稳定、成建制的施工班组,拥有满足施工要求的各类管理、技术及注册安全人员,自有机械设备满足施工需要,有一定资金抗风险能力,业绩突出,信誉良好,召之即来来之能用,与施工单位建立长期稳定战略合作关系并纳入集团公司项目施工统一管理的优质施工分包商,建立施工分包商“短名单”,以满足工期紧、难度大的重难点项目施工和专业分包需要。施工分包商“短名单”由工程公司在优秀分包商中择优推荐,数量不得超过当年度上报优秀分包商总数的50%,并经工程公司会议通过后报集团公司审核汇总后发布实施。

第四十五条 施工分包商“短名单”相关内容详见《中铁**局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分包商“短名单”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 施工分包商“短名单”内的分包商可享受快速进场施工的待遇,在接受项目限价的基础上可受邀直接参与集团公司范围内工程项目施工,同步完善相关手续。

第四十七条 施工分包商“短名单”内的分包商可不受分包合同额及工程项目数量限制,在资质证书允许的最高承揽额范围内进行分包。可享受每期计价付款比例最高上调至90%及依据施工情况进行特殊奖励。可享受履约保证金缴纳比例下调至1.5%-2%进行缴纳(上限不超过30万元)。如遇抢险救灾等需要分包商快速进场施工的特殊情况,可从集团公司施工分包商“短名单”内的优先选用。其余优秀和合格分包商同一时期原则上只能承担2个项目施工任务,不含短期抢险救援项目和劳务费200万元以下的项目。

第四十八条 专业分包商的选择需在取得建设单位书面批复同意后(或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从集团公司施工分包商“短名单”及优秀外部分包商名册中选用。

第四十九条 外部分包商信用评价具体流程及相关规定参照《中铁**局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分包商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相关内容执行。

第九章 分包商现场管理及合同履约管理

第一节 分包商现场管理

第五十条 分包商管理坚持“依法用工、严管善待、合作共赢”的原则。项目分部经理是现场分包商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项目分部应成立由分部经理任组长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处理小组”,负责本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和处理劳务纠纷问题以及参与劳务诉讼案件的处理。制定本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拖欠应急预案。

项目分部应对外部分包商及设备租赁商进行劳务实名制建册及大型机械设备建账,降低二次转分包风险。

第五十一条 劳务工实名制管理

(一)按照实名制管理要求,逐一核对劳务工人身份证件、劳动合同、技能等级证书及分包商花名册等资料并登记造册,确保人证相符,并做好复印件留存备案。

(二)项目分部应做好分包商劳务工人进退场登记工作,人员变动要及时更新花名册、并办理变更备案。

第五十二条 劳务工工资的支付管理

(一)分包商应将工资发给劳务工本人,严禁使用和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二)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日期等内容支付工资,分包商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劳务工工资。

(三)分包商支付劳务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每次发放工资应经劳动者本人签字确认,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四)分包商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工人工资的,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劳务工工资。

(五)项目分部每月对分包商计价付款时,除扣留其他各项欠款外还须扣留2%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对之前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分包商,应适当提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扣留比例。工资保障金主要用于解决分包单位拖欠劳务工工资的问题。

第五十三条 分包商的现场调配管理

(一)合理控制在场分包商的使用数量,防止分包商二次分包或转包。

(二)严格执行施工分包合同,及时办理合同补签手续。

(三)随时了解分包工程的进展状况,发现并解决分包商出现的问题,对重大隐患和问题,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四条 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按照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规定,督促分包商为农民工办理综合保险、银行工资卡、岗前培训及健康体检等工作。

第五十五条 分包商退场管理。协调分包商退场时资料、材料、设备及工具等交接和确认,经项目分部各业务部门签字认可后按照分包商退场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一)项目分部工程部门负责按照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工完场清的要求进行检查。

(二)项目分部物资部门负责分包商退还“借领的工具和剩余材料”,结算节超情况,签署意见后,转计划部门。计划部门负责分包结算工作,并及时按约定结清工程款和劳务费并监督分包商付清工人工资。

(三)隧道、特大桥、制架梁及轨道交通等重点工程或涉及大额补偿费用的项目,外部分包商的辞退由项目分部提出申请经所属工程公司审批同意后派人赴现场组织实施,辞退情况必须报集团公司成本处备案。

(四)分包商因拒绝履行合同或限期整改后仍未满足要求,项目分部应及时上报工程公司批准同意后启动清退程序。项目分部首先协调督促分包商结算劳务人员工资并组织劳务人员撤离现场,然后组织各部门进行现场验工,梳理已完成工程数量及相关扣款后完成结算手续,核定分包商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上报工程公司审批后与分包商签订退场协议,支付剩余款项。

第五十六条 工程公司与项目分部应建立外部劳务纠纷处理应急预案,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劳务纠纷要快速反应、快速处理、及时上报。

第五十七条 外部分包商如果发生劳务纠纷,项目分部应在第一时间将事件上报工程公司,并及时启动劳务纠纷处理应急预案,召开专题会议,讨论并制订纠纷事件处理初步意见并上报工程公司。在遇有劳务纠纷可能激化趋势时,项目分部不得出现忽视、瞒报,甚至纵容或激化矛盾的情况发生。工程公司在接到消息后,应按照一般劳务纠纷和重大劳务纠纷进行区分处理:一般劳务纠纷由项目分部上报处理方案,工程公司劳务主管部门全过程跟踪处理,对项目分部上报的处理方案进行审查,报工程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立即执行;发生重大劳务纠纷的由工程公司组成工作组立即赶赴现场协同项目分部共同制订处理方案,报工程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立即执行,必要时集团公司派员协助。

(一)重大纠纷主要包括聚集或围堵政府部门、报社、道路等公共场所群访、群诉;聚集或围堵集团公司、工程公司机关及项目分部,干扰、妨碍正常办公;采取其它非正常手段可能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一般纠纷主要包括劳务费支付、劳务费结算等不会发生恶性后果事件的,由项目分部上报工程公司批准同意后自行处理解决。

第五十八条 采取过程督导及专项检查等方式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有效控制分包商使用风险。

(一)集团公司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分包商履约情况专项检查,由成本处牵头,相关部门派人或抽调专业人员组成督查小组,检查覆盖率要达到在建项目的60%以上,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发现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线索应当及时向纪委监察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由监察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对违纪违规职工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经集团公司有关会议研究批准后下达处分决定。

(二)项目(指挥)部(含代局管)要对所辖各分部分包商使用管理及招标等情况随时组织检查及督导。

(三)工程公司每半年对各项目使用的分包商履约情况组织一次全面系统的专项检查。

(四)项目分部每季度对所辖分包商招标选用、合同签订、验工计价、结算付款、信用评价、工程质量等履约情况组织一次全面检查。

第二节 合同履约检查内容和形式

第五十九条 坚持分包商的闭环管理,包括策划、准入、选用、合同签订及审批、日常管控及信用评价等环节要到位。定期对分包商日常合同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将对分包商日常履约能力的考核纳入项目整体考核序列中,优胜劣汰。对分包商因自身原因不履约、造成隐患或事故等不良行为的要进行严惩。

第六十条 《合同履约检查报表》分为四类: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建设工程材料采购合同及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履约检查报表。项目分部计划部门作为工程项目分包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协调分部其他相关业务部门完善合同履约检查报表(见附件5)。

第六十一条 履约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进度完成情况、安全质量执行情况、验工计价及材料节超情况、资金支付或劳务工资实名发放情况等。

第六十二条 履约过程检查:分级监控

(一)项目分部按照要求梳理本公司或项目分部签订的合同类型,按季度对正在履行的合同进行检查,认真填写相应类型的《合同履约检查报表》,并以承包合同类别进行分类,对每个类别承包合同的履约检查报表进行汇总,于季末次月10号前将本单位《合同履约检查报表》上报工程公司。项目分部同时要保存好合同履约过程中的各种证据资料,必要时要按照集团公司和工程公司的要求报送相应的履约证据资料。

(二)工程公司根据项目分部报送的《合同履约检查报表》进行分析审核,并按承包合同类别汇总对下分包合同,于每季度次月20号前将《合同履约检查报表》及审核意见上报集团公司成本处。

(三)集团公司成本处对各工程公司报送的《合同履约检查报表》及审核情况进行汇总,根据工作需要选择是否到工程公司或所属项目分部对合同履约过程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六十三条 履约过程监控:定期考核。

集团公司和工程公司及项目分部要对《合同履约检查报表》中反应的实际履约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况进行认真分析考核,查找实际履约不符的具体原因,评估履约不符的风险和风险受控状态,并提出和制定防控风险的建议和措施,对责任性造成的履约不利的情况要进行相应处罚。

第六十四条 履约过程监控:及时反馈

(一)对履约过程中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风险,工程公司及项目分部要及时将风险信息逐级反馈至集团公司成本处及法律事务处,共同研究风险防范措施,逐步建立起“上下沟通、协调一致、共同预防”的风险防范体系。

(二)风险信息的反馈遵循及时原则,可不受报送时间的限制。

第六十五条 履约过程监控:适时处理。

集团公司和工程公司及项目分部要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区分不同的风险源、合同类型、合同相对方及风险后果等因素,综合运用风险预防、规避、分散及转嫁等处理方法,采取不同的风险处理措施,消灭风险损失或将风险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第六十六条 对合同履约能力不强或无法履约的分包商应及时发现及时上报集团公司进行预警,施工过程中对分包商定期履约检查未如实开展、未对分包商存在的风险及时进行预警,进而出现上访、闹事等恶劣行为,为企业造成经济声誉损失的将对项目分部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考核处罚,对工程公司分包商定期履约检查未发现相关风险、未及时预警造成上述后果的将对工程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考核处罚。

第六十七条 工程公司每年底需对在用分包商进行满意度调查,降低劳务纠纷发生概率,真实掌握分包商与项目分部施工期间互相配合及其对项目分部的满意度情况。年底由分包商实名填写《分包商满意度调查表》(见附件6),并由项目分部汇总后上报工程公司审核,工程公司汇总所属各项目的《分包商满意度调查表》后反馈至集团公司成本处,作为集团公司年度工程项目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三节 合同履约考评及处罚

第六十八条 合同履约考评综合评定。工程公司每半年对项目分部签订的合同进行综合考核,集团公司每年底对所属各单位合同履约情况进行全面考评,并对考评结果进行奖罚及通报。

第六十九条 对合同履约方(分包商)综合评定的奖罚

(一)对合同履约单位(分包商)履约情况的考评分为优秀、合格及不合格三个等级。

(二)满足施工分包商信用评价基本要求并且履约评定为优秀的履约方(分包商),将纳入集团公司优秀外部分包商名册,可参加集团公司所有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工程项目招议标工作,履约保证金按分包合同额的2%收取(也可按部分现金加履约保函或纯履约保函的形式,上限不超过30万元),遇到工程抢险或需快速进场项目,可在承诺执行工程限价的前提下先行进场组织施工。

(三)评定为合格的履约方(分包商),将纳入集团公司合格外部分包商名册,履约保证金按分包合同额的3%收取(也可按部分现金加履约保函或纯履约保函的形式,上限不超过30万元)。

(四)评定为不合格的履约方(分包商),将纳入集团公司不合格外部分包商名册,禁止参与集团公司范围内任何工程项目招议标,对给企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负面影响的,将一并上报股份公司不合格分包商名录。

第七十条 合同履约处罚规定

工程公司为施工分包招标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对所属项目分部进场分包商日常管控及履约检查负责。对分包合同履约不利、监管不到位造成企业经济及名誉损失情节较轻的,对工程公司施工分包管理管控委员会相关人员、分包商推荐人及项目分部管理层进行全局通报批评,责令进行整改;情节较重者,将依据股份公司《职工违纪违规处分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合同履约检查负有责任的工程公司、项目分部及业务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认真履行检查监控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并给企业造成经济或名誉损失的,由集团公司根据相关规定追究工程公司、项目分部和业务人员责任:

(一)未履行合同履约监控职责、未填报《合同履约监控报表》的;

(二)未报、迟报、瞒报《合同履约监控报表》或迟延反馈合同履约风险信息的;

(三)未按要求切实履行风险分析、防控措施建议及制定等职责,导致风险分析不到位、防控措施采取不当的;

(四)未严格落实防控措施、未有效督导指导合同履约方履约合同,造成现场履约率过低,不合格及禁用履约方较多的。

第七十一条 对履约方(分包商)履约率过低的处罚

(一)因建设、设计单位原因调整或因不可抗力因素取消施工内容导致供方无法履约的不纳入考核处罚。

(二)对不服从项目分部管理、自身管理不善或因自身履约能力不达标等导致亏损被退场更换进而围堵各级机关、造成舆论的分包商直接列入集团公司当年度不合格外部分包商名册。

(三)对出现分包招议标程序不合规、履约检查未尽责,但尚未对企业造成经济及声誉损失的,对违反规定的项目分部、分部班子成员及分部计划部门负责人全局通报批评。

(四)对出现上述情况,且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对项目分部经理处以记过及以上处分,对项目分部其他班子成员及计划部门负责人处以罚款,并对所属工程公司全局通报批评。

(五)对出现上述情况,除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外还造成较大声誉影响或影响信誉评价的,对项目分部经理及分管副经理降级处理,对项目分部计划部门负责人降级降为部员使用,并在项目施工结束前不得升职、调动。

第七十二条 工程公司应将合同履约监控情况纳入项目分部负责人年度经济责任考核中,确保合同履约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章 分包合同执行及验工计价管理

第七十三条 分包合同必须使用集团公司统一示范合同文本,按照集团公司《关于修订XX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等六个合同范本的通知》(**局经管〔2017〕230号)及《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有关规定执行,合同范本中未涉及的内容可在拟定的合同文本中增加相应条款,但原合同范本中设置的条款不得删减。

第七十四条 专业分包商及劳务分包商在签订分包合同前需签署安全质量协议书或质量承诺书(见附件7、8),并在进场后提供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发票章及合同章的盖章印记。

第七十五条 项目分部应按合同评审权限对合同进行联审联签,属工程公司评审权限的应及时上报,项目分部不得越权评审签订合同,并应严格按照工程公司批准的中标价与中标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海外项目选择境外施工分包商时,可根据项目所在国法律法规拟定合同范本,并经项目分部及工程公司两级评审后执行。

第七十六条 项目分部对分包商的验工计价管理应严格执行《中铁**局集团有限公司验工计价管理办法(修订)》(**局成本〔2019〕104号)有关程序和规定。

第七十七条 项目分部应加强合同管理,坚持“四不结算”原则:即没有合同不结算、超出合同及补充条款数量不结算、超出合同单价不结算、不符合分包商管理办法规定不结算。

第七十八条 工程公司在审批验工计价时要重点卡控分包商的奖励、费用补偿、合同外工程计价、零星用工及临时租赁机械台班等内容,严禁向分包商支付合同外各种奖金或以奖代补,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关于严禁对分包商以奖代补及以其他方式进行变相补偿的紧急通知》(**局审〔2016〕171号)规定,特殊情况确实需要支付奖金,必须将考核办法、奖励原因、标准及范围等情况书面报告工程公司,经工程公司领导班子会议讨论通过下发批准文件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七十九条 对分包招标中发现的个人违纪违规行为,依据《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违纪违规处分规定(试行)》(中铁建监〔2018〕17号)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并规定招标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每违反一条对负有监督责任的项目(指挥)部指挥长罚款0.2—0.3万元,对其他主要责任人罚款0.1—0.3万元;对工程公司主管领导罚款0.5—1万元;对项目分部经理罚款0.5—1万元,对其他主要责任人各罚款0.2—0.5万元。

(一)对依本办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不予分包招标或采取将工程肢解成小项目或因私照顾关系,限定劳务、专业分包商选择范围,规避招标或进行虚假招标的;

(二)违反本办法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或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活动的;

(三)与投标人串通搞虚假招标、在评标过程中诱导或胁迫评标人员、事前指定中标单位、影响招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

(四)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私下向投标人泄露标底,索贿受贿,致使企业的利益受到损害的;

(五)不按本管理办法履行各项招标工作程序,招标活动混乱无序的;

(六)在招标活动中有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相关规定的情形。

第八十条 投标人违规处罚。在招标活动中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已交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并从集团公司合格外部分包商名册中删除,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一定时期内的投标资格,直至列入集团公司禁用外部分包商名册。

(一)伪造及挂靠他人资质参与投标者;

(二)投标人开标前相互串通、哄抬报价者;

(三)经确认与招标小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围标者;

(四)经确认在评标过程中与评标人员私下接触者;

(五)以他人名义投标或在投标中弄虚作假者;

(六)在投标过程中不讲诚信,无故放弃中标者;

(七)在投标过程中有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相关规定情形者。

第八十一条 违规行为处罚规定

(一)一般违规行为处罚

凡发生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一般违规行为,每违反一条对项目(指挥)部主管领导罚款0.2—0.3万元,其他主要责任人罚款0.2—0.5万元;对工程公司主管领导罚款0.3—0.5万元,对项目分部经理罚款0.5—0.8万元,对工程公司和项目分部其他主要责任人罚款0.2—0.5万元。

1.未按规定流程组织招(议)标选定分包商者;

2.不满足议标、竞争性谈判条件选定分包商者;

3.施工分包商策划方案及限价未经有关单位批准自行组织招(议)标或未按批准的施工分包商策划方案选定分包商者;

4.未按规定向监督单位申请监督,自行组织招(议)标者;

5.无故不按招标结果选定分包商者;

6.未按招标中标价签订分包合同者;

7.未使用集团公司合同范本者;

8.与分包商未签合同进场施工者;

9.分包招(议)标在规定时间内未向主管单位备案者;

10.不按时开展外部分包商信用评价,分包招(议)标资料管理混乱、严重丢失者;

11.违反“两慎用”、“三优先”、“五不准”、“七不用”招标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者。

(二)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处罚

在分包管理中发现以下行为认定为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依据《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违纪违规处分规定(试行)》(中铁建监〔2018〕17号)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并规定凡发生下列行为之一者,每违反一条对项目(指挥)部主管领导罚款0.3—0.5万元,对项目(指挥)部其他主要责任人罚款0.3—0.6万元;对工程公司主管领导罚款0.5—0.8万元,对项目分部经理罚款0.8—1.2万元,对工程公司和项目分部其他主要责任人罚款0.3—0.8万元;对以上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违反集团公司《项目成本管理十条红线》,或由此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者;

2.未按规定程序组织合同评审直接签订分包合同或补充合同(协议)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者;

3.未经工程公司批准超招标定标价签订分包合同数额较大者;

4.擅自改变合同范本主要条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

5.未按合同规定收取分包商履约保证金进场施工者;

6.擅自与个人签订分包合同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者;

7.因违规选用或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中途辞退分包商给企业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者;

8.利用职务便利和影响使用本人的亲属、关系分包商者;

9.内外串通与分包商联合经营施工谋取不正当利益者;

10.未经工程公司批准擅自向分包商合同外支付各种奖金者;

11.违规选定的分包商发生聚众闹事、上访、举报等行为,被业主通报、媒体曝光或业主及当地有关部门向集团公司来电来函,给企业声誉造成重大影响者。

第八十二条 分包商违规处罚规定

(一)一般违规处罚。分包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项目分部给予通报批评、计入当期信誉评价不良记录,季度信用评价列入集团公司不合格外部分包商名册。

1.不按时办理经营、务工等手续者或不按规定提交单位及个人证件资料者;

2.不按时办理相关资质证照年审、延期手续者;

3.私招滥雇无关人员扰乱项目管理规定者;

4.不服从项目分部管理,存在扯皮、推诿者;

5.不遵守用工单位各项规章制度者;

6.不按规定方式和时间提供发票者;

7.违反其他项目管理规定的情况者。

(二)严重违规处罚。分包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当月直接列入集团公司禁用外部分包商名册。

1.施工质量严重不合格或发生等级以上安全质量事故或违规操作造成造成人员伤亡者;

2.发生火灾、重大机损或其它责任事故损失达10万元以上者;

3.倒卖材料、偷工减料者;

4.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不稳定因素或参与阻工、闹事、上访、打架及围堵项目分部、集团公司、业主、政府等相关单位者;

5.再次转包、分包者;

6.恶意举报、投诉及起诉者;

7.不服从项目管理,恶意拖延施工工期者;

8.提供虚假发票或偷税漏税者;

9.在网络散布不实消息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下文件同时废止。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