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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区别有哪些(民事诉讼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区别分析)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流程

一、审理前的准备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证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出庭作证,但申请期限届满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申请不受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限制。第54条第1款的限制。

2、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对简易程序的适用提出异议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审查和处理:(一)异议成立的,移送普通审判程序,合议庭的组成和有关事项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二)不成立的,应当口头通知当事人,并在笔录中记载上述内容。移交普通程序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计算。

二、开庭审理

1人民法院在审判期间应首先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包括:(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2)劳动合同纠纷; (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 (4)对宅基地和邻近关系的争议; (5)合伙协议纠纷; (6)与小题材的争议。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可能调解或显然不需要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司法工作人员审查后,双方同意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当事人请求摘抄、复制调解协议的,应当准许。人民法院应当分别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民法院收到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的具体日期,可以通知法庭当事人;也可以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十日内将民事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以调解书的初衷与调解协议的初衷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决定对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六)根据调解协议制作的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解决简单的民事纠纷,但不协商举证期限的,或者当事人被简单传唤出庭的,当事人应当在听证时向法院请求证明。举证有困难的,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十五日;协商不能完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2通过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的法院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其他证据,人民法院不得以此作为依据。撤回诉讼和缺席者的判决。在法庭开庭之前,当事人已经书面或口头告知诉讼的权利和责任,或者当事人已委托律师代表诉讼。法官不得将其他诉讼权利和义务告知当事人,但通知当事人申请撤回的权利除外。

3对未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当事人,司法人员应当对回避、自认、举证责任等有关内容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并适当提示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在审判过程中履行诉讼义务,引导当事人正常进行诉讼活动。

4审理时,审判人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权和答辩意见,总结争议的焦点。经当事人确认后,当事人应当就争议焦点提供证据、证据和辩论。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的,审判人员在听取当事人对适用法律的辩论后,可以作出判决和决定。

5受简易程序审判的民事案件,应当在一次审判中开庭,但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重新开庭的除外。书记员应在成绩单中记录民事案件审判简易程序的所有活动。下列事项应当详细记录:(1)法官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判决,争议焦点的总结,证据的确定和判决的公告; (二)当事人申请退出,自我承认,退出,结算等重大事项; (三)与当事人在法院陈述的诉讼权利直接相关的其他事项。

6审判终结时,审判人员可以根据审判情况,简要总结争议的焦点和当事人的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征询当事人对是否同意调解的意见。审判人员在审判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的,应当在审判期满前及时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三、宣判与送达

1、当庭宣判

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在法院宣告,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在法庭上宣判的除外。人民法院宣判的,除当事人要求邮寄送达的以外,人民法院应当将收到的期限、地点以及限期内不收到的法律后果,临时通知当事人或者代理人。上述信息应记录在记录中。

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收到判决书的期限和地点的,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领取判决书的日期为服务日;如果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收到文件,则收到判决书的期限届满日期为交付当日,当事人的上诉期限自期间届满之日起计。人民法院指定收到判决书的。如果当事人因运输不便或其他原因要求邮寄服务判决文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己提供的服务地址交付文件。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服务地点交付货物的,收货或者退回的日期应当是送达日期,当事人的上诉期限应当说明收到或者送回的日期。从邮件收据。计算在第二天开始。原告传唤传票,无正当理由拒绝上诉或者未经法院许可退出法院的,可以依照诉讼撤回处理;如果被告被传唤传唤并且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上诉或未经法院许可退出法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不予判决。法庭。在解雇或缺席判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己提供的服务地址向未出庭的当事人提供判决书。

2、定期宣判

定期宣判的日期为案件送达的日期,当事人的上诉期间自宣判定期判决的次日起计算。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在定期判决之日出庭的,不影响判决上诉期间的计算。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在宣告普通判决前已经通知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的送达地址将判决书送达未出庭的当事人。泰本身。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判决书时,可以适当简化事实认定和判决理由:(一)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需要进行民事调解的;声明;(2)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明确承认另一方当事人。当事人提出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三)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或者没有争议的;(四)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判决文件的有关内容,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作出判决。RT认为合理;(5)双方同意通过协商一致简化判决文件;(5)双方同意简化判决文件。如果是裁判文件。

与其他程序的区别:

1.与简化程序的区别。在国外民事诉讼理论中,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之间存在着过渡程序,即简易程序。简化程序是普通程序运行过程中的一种特殊现象,它本质上是普通程序的一个组成部分。例如,在法院采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被告未按要求提交书面答复,未在举证时限内提供证据材料,在交换证据之日不出庭参与证据交换,无合理理由拒绝出庭,或未经法院许可而退出法院,从而使民事诉讼无法按照直接言论原则进行。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可以采用一种相对简化的审判方法(如援引默认判决程序),即简化程序。

2.与特殊程序的区别。特别程序主要适用于要求法院简单确认事实的一方或法院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要求,根据公共利益的考虑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清算企业,指定监护人或物业经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是:选民资格案件;宣布失踪或宣告死亡;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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