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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社保法律规定(试用期员工社保缴纳规定)

在目前毕业生就业形势严峻的情况下,很多用人单位出现了招工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社保或是约定以后补缴社保的情况,试用期满后,又以各种理由辞退试用员工,达到减少成本开支的目的。那么试用期不缴纳社保合法吗?下面通过一个案例进行说明。

上海一家公司与李某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公司招聘主管与其口头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内不缴社会保险,等到试用期过后再补缴,当时李某同意了。

在李某工作3个月后,该公司以李某在试用期内不胜任工作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李某不服,要求补缴试用期社保,而公司以李某在试用期为由拒绝为其缴纳社保。那么请问公司不为处于试用期的李某缴纳社保的做法合规吗?

答案肯定是否定的,因为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应因双方任何私下约定而改变,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自劳动关系建立时起即依法缴纳。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根据该规定,试用期是合同期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不是隔离在合同期之外的,试用期的开始即意味着劳动关系的开始,因此用人单位就应当为试用期内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如果用人单位拒绝为试用期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的,可能会受到投诉举报造成员工损失的,可能需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员工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所以说,大家在求职过程中如果遇到用人单位没有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一定不能姑且,因为各类保险对我们退休之后有着很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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