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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时间如何规定(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限规定)

一、劳动合同类型

《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根据法条的意思理解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需要约定终止期限即可,合同期限可长可短。短的期限可以是几个月,长的期限可以是十几年、几十年,但合同期限再长也应当在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时终止。

(2)《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劳动者需要理解的是:①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仅仅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期限不确定,即使简单理解这类劳动合同期限比较长、但到退休年龄时也要终止劳动合同的。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不是劳动者“铁饭碗”的保证,用人单位仍然可以通过协商、违法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同理,劳动者不想干时也可以提出离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能限制劳动者换工作。仅仅除劳动合同终止期限不确定外,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比较,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没有什么特别的地方。它既没有让劳动者捧上“铁饭碗”,也不是劳动者的“卖身契”。③用人单位也不必害怕跟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要以为要一辈子对劳动者负责到底。用人单位就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理解为期限比较长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不着隔几年就续签劳动合同即可。即使要违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以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来计算赔偿金,而不是对劳动者赔偿一辈子的收入损失。

(3)《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签订了两次固定期的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是否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答:原则上只要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提出的,用人单位就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例如《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4条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而《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前,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未书面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未书面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劳动者同意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而且《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劳动者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方式有哪些?

1、协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法律规定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强制订立)

(1)劳动者已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过错和没有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等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法律拟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单独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

单独订立一份试用期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那么试用期不成立。《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五、用人单位拒绝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可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六、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依据法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或者如果用人单位续签,但降低劳动待遇的,劳动者不续签,用人单位就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不续签,用人单位就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七、劳动合同到期但需要依法延续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作者邹飞律师,专门办理劳动纠纷、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婚姻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合同纠纷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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