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生活

录音可以作为法律证据吗(单方录音做为民事诉讼证据案例分析)

随着全民普法的深入推进实施,日常工作、生活,尤其是重要的商业往来过程中,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越来越强,很多人都讲求个证据意识,干什么事情都想保存好证据,全程留痕。这其中,电话录音往往是最常用到的手段之一,那么,电话录音,尤其是未经对方知晓或同意的电话录音,到底能不能作为证据,在对簿公堂的关键时刻发挥作用呢?

其实,从本质上说,这个问题涉及到诉讼中证据的“三性”问题,也就是说,证据有没有证明力,主要看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真实性又称客观性)。下面,我们逐一分析:

第一、证据的关联性。关联性是证据进入诉讼的第一道关卡,是证据能够被采纳的首要条件,在证据规则中发挥着基础性和根本性的作用。所谓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并因此对证明案情具有实际意义。关联性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证据对于解决争议的待证事实具有实质意义,其本身或者与其他证据结合对待证事实的证明能够发挥作用,二是证据具有证明价值,即具有使待证的事实主张更有可能或更无可能的能力。如果你这个电话录音是讨论偷桃子的事情,而打的是偷西瓜的官司,那么,这个电话录音与待证事实之间就失去了关联性,也就失去了证明力。

第二、证据的合法性。顾名思义,证据的合法性就是说证据的来源、证据本身都应该是合法的。但是,对于合法性能否作为证据的属性,一直以来都有争议,有人认为,证据本身并不存在合法不合法的问题,只是证据程序存在合法不合法的问题,如果认为证据具有合法性,则人为增添了主观色彩。但是,实务中,我们一直将合法性作为审查证据的基本要求,也是当事人质证的重要内容之一。需要注意的是,合法并不是说证据的形成、获得途径必须没有一点瑕疵,而是要结合实体法的规定并考虑价值衡量来综合判断证据的合法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106条,是一个新增条款,对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作了规定,即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比一下《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8条规定 ,不难发现,对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增加了“严重”作为判断标准。同时,2003年的民事审判工作会议提出,在区分合法证据和非法证据时,应当通过价值衡量或利益衡量来定性,即对取得证据方法的违法性所损害的利益与诉讼所保护的利益(忽略取证方法的违法性所能够保护的利益)进行衡量,如果取证方法的违法性对他人权益的损害明显弱于忽略违法性所能够保护的利益,则不应该判断证据为非法证据。还是以电话录音为例,如果你这个录音,没有严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你这个电话录音能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而只损害了个别人的利益,那么,就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

第三、证据的真实性。真实性也被称为证据的客观性,是指一切民诉证据都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真实情况,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任何人的想象、揣测和臆造,都不能成为民事诉讼的证据,这是民诉证据的最基本特征。真实性的审查,主要从证据来源和证据内容两方面审查。还说电话录音,如果这个录音是经过技术手段篡改的、伪造的,那就失去了真实性,就不能作为合法证据。

综上,判断电话录音能不能作为证据,就要综合审查它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只有在“三性”兼备的情况下,才能够说这个电话录音是可以作为法律证据使用的,否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