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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相对性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合同相对性法律条文)

合同的相对性,指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拘束力,具体包括主体的相对性、内容的相对性与责任的相对性,但在特殊的情况下,合同关系可以约束到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此时,合同的相对性被突破,本文在此以法条为蓝本,对我国法律对合同相对性的例外规定进行归纳整理。

一、保全

指的是合同保全中的代位权、撤销权,做权人在符合《合同法》第73、74条的法定条件时,可对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主张权利,突破了合同相对性。

1、《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根据此条,当债务人怠于主张权利之时,债权人可以突破相对性的约束直接向合同关系之外的次债务人主张权利,是为相对性之突破。

2、《合同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指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根据此条,当债务人以积极的方式伤害债权之时,债权人可以突破相对性的约束,直接起诉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是为相对性之突破。

二、分包

指的是设工程合同中分包人对发包人的连带责任,以及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时,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的价款责任。

1、《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贵任……”

建设工程合同的当事人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以把部分非主体工程向第三人分包,此时第三人和发包人之间并无合同关系,从合同相对性的角度讲,发包人只能向承包人主张合同责任;但根据本条的规定,发包人可以突破合同的相对性,追究承包人与第三人(分包人)的连带责任。

2、《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同样道理,在存在转包和分包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的合同当事人为承包人而非发包人,从相对性的角度讲,实际施工人并不能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是,实际施工人往往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为了更好地保护其利益,本条司法解释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规定了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追索到发包人,要求其在其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三、预告登记

《物权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约定买卖房屋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时,为了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债权人将来取得物权而作的登记。如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可以就的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预告登记以后,即使后来开发商将房屋再次处分,卖给第三人,也不发生物权效力。

根据此条,原本仅具有相对性,只能够约束相对人的不动产物权的买卖合同经过登记可以对抗第三人,具有了阻挡第三人取得物权的效力,就突破了债的相对性。

四、买卖不破租赁

《合同法》第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租赁关系的合同当事人为出租人和承租人,当出租人将租赁物出卖于第三人时,承租人仍然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在租赁合同中的权利,此时,原租赁合同的相对性已经被突破,可以约束第三人。

潼关县人民法院 孙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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