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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计划生育条例细则(速览计划生育新条例及福利)

近日,市卫健局、市财政局转发了广东省有关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有关事项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对象在2021年度申请的,按实际情况补发自2021年1月1日起的奖励金;2022年1月1日后申请的,自申请之月起发放奖励金,不再补发奖励金。

二、本次调整所需经费按现有经费保障渠道解决,其中,农村奖励所需经费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承担,城镇奖励所需经费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按规定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广东省财政厅近日发布了关于对广东省有关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政策解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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