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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违约金合法吗(离职单位要求赔偿违约金)

张三到甲单位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服务期为2年,合同规定如果张三提前辞职,需向甲单位缴纳违约金1万元。一年后,张三提请辞职,单位要求其必须缴纳1万元违约金后,再办理有关手续,但张三认为甲单位违反了劳动法规拒绝缴纳,为此双方产生劳动争议,张三申请劳动仲裁。

对此有两种观点分别如下:一种观点认为张三作为可以承担民事责任的当事人,在签订协议时清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且张三也承认自己当时确实认可协议内容,因此关于违约金条款真实有效,既然属于非强迫或欺诈,因此如提前解约,张三应承担有关责任,缴纳违约金。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张三签订的属于劳动合同,出现的劳动争议应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法律法规,而不是按照民商法、合同法等处理该问题。而劳动合同法是合同法的特殊法,按照我国规定,特殊法效力应该大于普通法。在劳动合同法中,对于违约金仅有两项特殊的规定:一是用人单位给劳动者提供专项技术培训,约定服务期而劳动者违约的,另一种是双方签订竞业协议,规定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应该保密而未保密的。除此以外其他情况不予支持违约金。

综上所述,劳动仲裁经合议,裁决张三和甲单位签订的缴纳违约金的条款无效,劳动者提前辞职不需要支付违约金。甲单位应为其办理有关手续。

特别要注意的是张三提起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劳动法等有关规定,提前三十日向甲单位递交书面申请,如果违反本规定,则甲单位有权不予办理。如果张三违反本规定,而造成甲单位损失的,那么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以上仅是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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