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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在一段婚姻关系中,不管结局是怎样,相信每一对夫妻都为共同的婚姻生活而付出过努力,最后走到终点无论是出于什么样的原因都应该是深思熟虑后的决定。

离婚不是儿戏,诉讼也并无小事。不管诉讼中、诉讼前、诉讼后,当事人都应该要有应对的方案和对应的诉后维护。如何做好风险规划,选择合适自己的诉讼策略?首先得了解离婚诉讼可能要面临的突发问题。

知己知彼,才能百战不殆。根据大量的实务经验,当事人关心的离婚诉讼相关问题在这篇文章里都能找到答案。

1、离婚诉讼怎么确定管辖法院?

在离婚诉讼中,一般是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是方便被告应诉,提高被告应诉的积极性,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有利于判决执行,但是在以下特殊情况中,需分情况处理:

(1)其中一方是军人,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且军人一方为非文职人员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均为军人,由双方住所地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夫或妻一方离开居住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双方均离开居住地超过一年,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5)一方被监禁的,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举证期限过了,忘记举证了怎么办?

离婚诉讼适用一般程序审理的,举证期限不少于30天,但是经过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适当减少。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举证期限不少于20天。面临诉讼的当事人应该严格按照举证期限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举证期限过后再举证的法院不再质证。如果因为客观原因或者不可控原因导致举证期限内无法按时举证,可以向法院提交相关的情况说明,由法院审查考虑是否批准延期举证,如果法院不予准许延期举证,或者过了举证期限而导致无法举证质证,在证据十分重要可能导致判决结果改变的情况下,建议当事人撤诉处理。

3、撤诉后,后悔了怎么办?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离婚诉讼中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起诉的,不予受理。因此,如果原告撤诉后又后悔想要重新起诉,在没有新的理由的情况下起码得等6个月。但是,在实务中,原告撤诉不只会带来漫长等待6个月的后果,另一方面,由于法院判决离婚考虑的首要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果在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时候原告撤诉,法院会认为夫妻之间挽回的余地,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因此下一次起诉就相当于第一次起诉一样,需要重新审视夫妻之间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果没有强而有力的证据加以证明,很有可能还是不会被判决离婚,这就导致可能需要三次诉讼才能被判决离婚,第一次撤诉只是在浪费时间和精力。因此,根据实践经验来说,当事人还是谨慎撤诉较好。

4、离婚诉讼中怎么列财产清单?

一般提起离婚诉讼法院是会提供明确格式的财产清单表,当事人可以根据要求将夫妻共同财产的名称、类型、价值、件数等具体列明,但是相对来说比较笼统,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作一份更加详细的财产清单,包括标明财产的购买日期、接受赠与的日期、财产来源、动产或不动产购买时的价格以及现在的估值、财产存放地点或者存款存放的银行和账号等,除此之外购买财产的发票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都要一并附上,这样可以加快法院审查共同财产的效率,加快庭审进程。

5、被告方不应诉怎么办?

法院在排期开庭后,会在指定的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传票,但是总会遇到对离婚诉讼相当抵触的当事人,被告若拒绝签收传票,法院则会选择留置送达或者公告送达的方式,只要传票送达了就会如期开庭。开庭时如果被告方不应诉,法院会做缺席判决的处理,此时法院会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考虑,处理的结果也更倾向于原告诉求,对被告来说一时气愤拒绝应诉反而少了答辩的机会,判决结果对被告百害而无一利。因此被告方不应诉的情况下,原告只要安心做好诉讼的准备就行。

离婚诉讼中总是有这样那样的问题出现阻碍诉讼进程,拖慢诉讼进度,早知晓才能早应对,下一篇笔者将继续解答离婚诉讼中的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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