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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之前转移财产犯法吗(离婚前恶意转移财产)

一、案情速递

谢某、曾某于1995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曾小某。谢某在2019年提起诉讼,主张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谢某主张曾某出轨,有过错行为,与李某萍有婚外情,并提供了记载有“我是李某萍丈夫”等内容的刑事判决书。

曾某有多笔在香港、泉州的交易支出记录,其中曾某名下的银行账号显示2016年至2018年在厦门有酒店、服装店、百货店等消费记录,谢某主张上述记录是曾某和李某萍存在不正当关系发生的支出。

庭审过程中,双方均主张对方名下的银行账户自2016年至2019年支出数额较大,存在转移财产的情形,要求对对方上述期间的银行账户的支出进行分割。法院依法分别调取了谢某及曾某名下各银行自2016年至2019年的交易明细,双方均有超过100万元左右的支出。

二、律师思路及办案流程

谢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专程到京师律师事务所委托周留侠律师代理此案。受案后,周律师主任亲自指导谢某收集证据。

主要包括曾某出轨的相关证据、有针对性的进行录音;谢某自己用于日常生活及曾小某留学所需的生活费及学费,向曾小某汇款凭证、机票及签证申请费收据、经济担保声明、房屋装修支出凭证等证据。

法院审理过程中,曾某对2016年至2019年分28笔向李某萍转账合计50余万元的资金流向用途既不能合理解释,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法院认定,曾某在这期间支出数额严重超出家庭总收入且无法举证证明用途,故法院认定曾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对于曾某名下银行账户中的支出,法院扣除其合理的生活费用后,对其他部分予以分割,分割时考虑曾某转移财产的情节,予以少分,因上述款项均已支出,最终法院酌情认定曾某就上述支出给付谢某35万元。

三、结案陈词

本案中,根据《婚姻法》第47条规定,法官最终认定曾某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从而判决曾某给付谢某35万元夫妻共同财产补偿款。

在很多离婚诉讼中,一方为了让对方少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离婚诉讼前或诉讼中采用转移财产的行为以规避让对方分割,但往往当事人采用这种简单粗暴的方式反而在诉讼中陷于被被动,导致“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离婚诉讼涉及细节工作较多,专业性要求越来越高,很多人由于缺乏法律意识,没有及时准确的收集到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从而导致案件败诉,周留侠律师提醒大家:要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全面精准的收集证据,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周留侠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部门主任,多次应邀参加人民广播电视台《法律伴你行》节目、《今日头条》等媒体担任点评嘉宾,并担任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栏目热线律师,《新京报》法律点评律师,周留侠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直接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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