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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委托代理合同需不需要通知法院(解除委托代理合同的法律规定)

请律师须知三十三条注意事项

律师的业务范围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1、接受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3、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4、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5、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6、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7、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如何查寻并选择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二、通过当地司法部门和律协网站查寻。

三、向当地司法局律师管理处或律师协会咨询。

如何识别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四、依法执业的律师事务所都有省司法厅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律师事务所执业证(正本)》应当在办公场所明显位置悬挂。

五、律师事务所的法定名称是“省名+名称+律师事务所”,其他名称的执业机构都不是律师事务所。

六、律师事务所的法定执业场所只有一个,未经登记机关批准登记的场所均为非法场所。

七、每位执业律师都有一本《律师执业证》。《律师执业证》每年注册一次。没有注册的《律师执业证》是无效的。

律师执业证(含律师工作证)号采用17位代码,具体排序规则如下:第1位为执业证书文本种类代码,1代表律师执业证(律师工作证)文本;第2-3位为持证人执业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第4-5位为持证人执业机构所在的市(地、州、盟)或者直辖市的区(县)代码;第6-9位为首次批准律师执业的年度代码[比老版以取得资格年份编号的方法更真实的反映律师执业时间];第10位为律师执业(律师工作)类别代码(专职律师1、兼职律师2、香港居民律师3、澳门居民律师4、台湾居民律师5、公职律师6、公司律师7、法律援助律师8、军队律师9);第11位为性别代码(男0,女1);第12-17位为律师执业证序列号代码。

八、有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而无《律师执业证》的人员都不是律师。有企业法律顾问证书或其它法律服务从业证书的人也不是律师。

九、对于律师事务所或律师真假不明的,当事人可以通过查看有无《律师执业证》,《律师执业证》当年有无注册来识别是否有效;也可以通过当地司法部门和律协网站查询或向当地司法局律师管理处咨询。

十、律师的名片必须印有律师事务所名称、地址,律师的姓名、联系电话、执业证号码。名片上不得带有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务或其他头衔。如律师的名片上没有印上律师执业证号码或印有禁止的内容,请你仔细辩认,以免上当。

如何选择律师并向其咨询

十一、当事人有选择律师的权利,可以直接到律师事务所并根据律师事务所的公示栏内执业律师的名单或律师事务所的情况介绍,选择符合要求的律师,并向其咨询。

十二、当事人在向律师咨询时,应当如实提供自已的材料,否则容易造成律师的判断错误,误导自己。

十三、如果律师留用当事人的证据等书面材料,当事人一定不要忘记向律师索要凭据,将所提供材料一一列明,并有该律师的签字。

十四、任何案件都有风险,律师在分析案件时应当告之当事人打官司的风险。不要轻信拍胸脯、说大话、包打官司的律师,除非他愿意把所说的内容在委托代理协议中注明,即签订风险代理协议。

十五、当事人选择律师时要注意,律师的专业知识、社会关系、办案经验都很重要,但是律师的诚信、吃苦、审慎、勤学更重要。

十六、当事人不要轻信自称与司法人员有“关系”的律师,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员都有严格的回避制度,律师与司法人员的关系均受法律、纪律的约束。

律师费用的收取与缴纳

十七、当前律师收费的规定是《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按照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办公场所内公示,当事人可以在事务所内查看,也可以通过有关网络查询,或向律师管理部门询问。

十八、对于收费标准的事项,当事人可以与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在收费标准规定的幅度范围内协商;属于协商收费的案件当事人可根据案件难易、大小,结合有关规定与律师协商、谈判,对于风险代理的案件,应当就风险代理事项与律师约定收费数量。以上就收费达成的意见应当单独签订合同或在委托代理协议中列明。

十九、当事人的委托代理费用一定要交到律师事务所,并索取正式发票。律师个人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否则便违法、违纪。特别提醒你一定不要把律师代理费直接交给律师。

二十、律师事务所除收取代理费和交通费用外,一般不得收取其它额外费用。对于承办律师索要的委托协议规定以外的任何名义的费用(如交际费等)当事人有权拒付。

二十一、律师事务所低于收费标准收费的,属不正当竞争。收费低办案质量难以保证,请律师时要注意。

如何办理有关代理或辩护手续

二十二、律师事务所应当统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并办理有关手续,统一收取案件代理费用并出具发票。

二十三、在办理一切正式手续前,当事人应当就委托事项和收费事宜与律师商谈并达成一致意见。

二十四、当事人决定聘请该律师后,应当与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或辩护协议。委托协议一式两份,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特别要提醒的是,在委托代理协议签订时,当事人应当看清,应当立即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索取一份。否则一旦以后产生纠纷,当事人没有依据,对自身不利。

二十五、管理规范的律师事务所公章有所内行政人员专门保管,不会盖空白公章。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或辩护协议的场所应当是律师事务所,而非其他场合。当事人一般不要在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以外的地方与律师签订合同或协议。

案件代理过程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及义务

二十六、对案件办理情况的知情权。在律师办理当事人委托的法律事务过程中,当事人享有及时知悉案件办理、案件情况变化的权利,及充分了解案件相关法律规定的权利。

二十七、享有对承办律师的敦促及监督权。在承办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时,委托人有权敦促具体事务的工作进展及监督承办律师具体工作的权利。

二十八、解除委托代理合同的权利。当事人可以按照委托代理合同的规定拒绝律师为其继续代理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代理人。

二十九、当事人解除委托代理合同的,要书面通知律师事务所和承办案件的司法机关,非诉讼案件的还要通知与代理事项有关的单位。当事人解除委托代理关系后,应当与律师事务所协商有关法律事务的未尽事宜。

三十、当事人有以下几方面的义务:

1、如实陈述案情及介绍相关情况;2、及时提供全部证据及证据线索;3、依照委托协议按时足额交纳约定的代理费用;4、违反合同约定的要承担违约责任;5、其它配合律师办理案件的义务。

特别提醒的是律师在代理当事人、办理有关法律服务事项的过程中,一方面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不应向律师提出非法的要求。

纠纷的解决

三十一、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如果因收费发生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调解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发现律师事务所收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举报。

三十二、当事人对律师服务不满意、因委托代理事项产生纠纷的可与律师事务所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律师协会投诉。如果发现律师事务所或承办律师有违法执业行为的,可以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举报。

三十三、因律师事务所或律师违法执业或存在过错,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当事人可以向律师事务所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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