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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规定(行政案件附带民事赔偿)

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如下:

1、附带民事诉讼必须由原告或者第三人提起。

2、具有关联性。

3、附带民事诉讼必须在一审中提起。

4、属于受诉的人民法院管辖。

5、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提出。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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