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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法律制定的具体内容)

话接上回,上回说到这民主与法治关系,说这法治是以民主宪政为核心的政治法律制度,法治与民主息息相关,没有民主就没有法治,这法治又得建立在民主基础上,民主化是实现法治的先决条件。而民主的实现又离不开法治。总之就是法治支持民主,民主也兼容法治。法治与民主有何关系?是对立还是统一的?

那么,想要实现法治,需要贯彻法治的哪些原则呢?

法律至上原则

我们常常听到这样一句话,“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可见,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法律至上原则是法治区别于人治的根本标志,也是法治的首要条件。法律至上原则是指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与权威的法治原则,它是法治中最基本的重要原则,其中宪法至上是法律至上原则的核心。

不确立法律至上原则,即使法律完全建立在民主基础上,也仅是“纸上的法律”,人权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政府权力受制约等原则均无法实现。法律至上原则意在强调法律在整个社会规范体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其他任何社会规范都不能否定法的效力或与法相冲突。

权利保障原则

权利保障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权利与义务相一致。从一定意义上说,法治的所有价值目标都可以归结为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公民自由意识和能力的提高。对国家权力的法律限制本身就是对人权的有力保障。法律至上的最终目标也是为人的权利和自由法治服务的。因此可以说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法治的终极的目的价值。

首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民主和法治的基本要求。法治原则首先要求法律适用上的平等,即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对一切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平等保护,对一切主体义务的平等要求,对违法行为平等地追究法律责任,不承认任何法外特权。其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还要求在立法上平等分配各种社会资源。此外,平等还意味着尊重社会主体的多元价值观和生活方式,消除歧视与偏见。拿美国举例,老美经常标榜自个的美式民主与法治,可是其国内的种族歧视情况较为严重,对少数族裔的歧视与偏见甚至表现在公开场合,这种法治能叫法治吗?能说平等吗?

法治原则要求在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贯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一方面,确认和保障主体的权利和自由是法治的根本目的;另一方面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这是平等原则的必然要求。对国家权力而言,在资源分配上不能将权利只分配给一部分人,而将义务分配给另一部分人;对社会主体而言,在行使权利时,也必须尊重他人和社会的相应权利,不能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还是举个例子,咱们路过一个兰州牛肉面馆,想吃一碗牛肉面,想享受这一权利,得花钱,花了钱,商家也有义务把这碗牛肉面端上来,而且他也享有这个取得这碗牛肉面的钱的权利,所以吃霸王餐是不可以的,买卖双方都有义务和权利。

权力制约原则

法治内在地要求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的分配和有效的制约。权力如何分配和制约是法治国家权力结构的基本问题。能否实现法治,也取决于国家权力结构中是否实行分配和制约。之所以强调权力的分配和制约,是因为法治的目的就在于运用法律防止国家权力的专横、恣意和腐败,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法治所强调的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是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让权力之间相互监督,是维护法的权威、保证国家权力的执行者不违背法律的有力措施。法治原则特别强调对国家行政权力的制约,要求严格依法行政。因为行政机关执掌着大量日常公共生活的组织指挥权能,代表公权力,能够通过各种抽象和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干预公民和社会组织的活动,行政权力行使的广泛性、主动性和强制性、单方面性等都使得对行政权的约束成为法治的重点。

正当程序原则

正当程序原则主要是针对国家公权力而言的,即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应当按照公正的程序采取公正的方法进行。强调程序正义,如个人不能作自己的法官、法官应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等内容。正当程序原则的理论依据主要是自然公正原则。自然公正原则要求,任何权力的行使都必须公正,对涉及当事人利益的事项作出裁判要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平等地对待各方当事人,不偏袒任何一方。确立正当程序原则的法律最早起源于英国,后来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案对“正当法律程序”作了规定: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从此奠定了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在美国的宪法地位。

自由的概念

在我国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和实施,正当程序原则正在被广泛地应用到立法、行政、司法等社会生活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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