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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定(关于农村土地的法律)

城镇化是农业经济发展的主流趋势,也是乡村经济走向繁荣富强逐步缩小与城市差距的必要桥梁,而城镇化率作为城镇化的重要体现方式,一直以来都是业内专家与学者做出经济评估及预测的参考指标。数据显示,我国农村的城镇化率刚刚突破60%,与发达国家尚存差距。

不过,城镇化的发展与转变也并不意味着与基层脱轨,在一系列惠农政策及财政补贴资金不断向农村倾斜的背景下,国家反倒给予农村更多的扶持,比如产业补贴、免费技能培训、生产者直补、贫困救助等等。与此同时,户口、土地等基本制度的改革也为后续发展奠定基础。

以宅基地制度改革为例,土地确权、三权分置、房地一体确权等一系列改革措施已经初见成效,随着乡村经济的蓬勃发展及城镇化的快速崛起,宅基地价值不断凸显。同时,闲置宅基地资源得以盘活,因历史因素而遗留的一些权属、继承等等问题也逐渐有了新的解决办法。

宅基地使用权可由城镇户籍子女继承,且适用”地随房走”原则

什么是”地随房走”?简单来讲其实就是”房地一体”。三权分置的概念提出之后,宅基地的”三权”(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更加清晰,无论是老一辈的农户,还是城镇户籍的子女,均只是享有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以及房产的所有权,即宅基地使用权与房产”捆绑”。

依照国家的政策要求及相关管理规定,城镇户籍的子女可以合法继承农村宅基地房屋,间接地享有房产所占用宅基地的使用权。并且依照住建部等多个部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做出的答复,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并办理确权登记。

对于这一点,在《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也有明确规定。原文如下: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宅基地住建房须遵守”一户一宅”原则

《土地管理法》规定,一户农村居民只允许享有一处宅基地,且宅基地的面积大小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换言之,农村宅基地住建房须遵守”一户一宅”的基本原则,在未申请分户或分户申请被拒绝的情况下,甭管一户农村家庭有多少人口,从法律的层面而言,均适用”一户一宅”。

当然,在多数农村地区,因继承或其它历史因素而导致的”一户多宅”问题层出不穷,这种现象不仅违反”一户一宅”的基本原则,很大程度上还会造成宅基地资源的无故浪费。因此,对于违规的”一户多宅”国家一直在不断的强化监管与整治力度,争取杜绝此类问题再现。

特定条件下,允许宅基地及其住房进行”转让”

宅基地使用权是国家赋予农民以解决其基本住房需求的一项福利与保障,因此,在牵涉到宅基地申请、使用以及转让的相关规定当中,均需要以围绕解决农民居住作为最基本原则。一般来说,在满足下述4个条件的情况下,允许宅基地及住宅进行”转让”:

①转让必须限定在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内部;

②转让人需拥有2处及以上的住宅或宅基地使用权;

③受让人不能拥有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的分配条件;

④转让与受让申请需要征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因此,对于分配不到宅基地但却又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通过”转让”的形式来获得宅基地使用权。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不管是”房地一体”,还是”一户一宅”,又或者是特定条件下宅基地使用权及住宅的内部”转让”,这些围绕宅基地相关的新举措其出发点均是更大程度的盘活宅基地资源,让农民(包括本村村民与城镇户籍的子女)享受到国家赋予的最基本权益!所以,如果从这个角度来看,无论是加强对宅基地违规的整治,还是解决一些历史因素遗留的权属争议或继承问题,均利于城镇化的统一规划与长远发展。对此,咱农民哪还有理由不予以支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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