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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公司法人的法律责任)

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底是福利还是陷阱?

你真的了解“法定代表人”吗?

除了明面上的好看,你认为自己身处在了什么地位?

未来如果企业发生事故,你是否清楚自己要承担什么责任?

跟随律师的脚步,一起透视法定代表人的责任矩阵。

不再做蒙擦擦的傻白甜。

一、 基于负责人地位的高概率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先担任某些特定的职务。

《公司法》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在承担了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后,在法律上,一般就会被认定成公司的负责人。在发生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情况下,负责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在我国刑法中,对单位犯罪实行单罚制和双罚制并用的制度,即有的单位犯罪只追究单位的责任,有的单位犯罪只追究主管人员和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有的单位犯罪则既追究单位的责任又追究主管人员和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例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偷税罪、侵犯著作权罪、非法经营罪等。

法定代表人因其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被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必须存在《刑法》明文规定的单位犯罪;

其次,刑法或其他法律未排除自然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再次,法定代表人介入了单位犯罪行为并且起到了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

单纯的法定代表人之身份本身,并不当然导致其在单位犯罪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 基于负责人地位的高概率行政责任

这些责任分布于各种行业监管法律里面,比如:

《旅游法》第九十六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 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

(二) 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

(三) 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

(四) 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此外,我国大量监管法(包括但不限于各基本法)对企业的负责人设定了各种法律责任,具体本文不再作过多援引赘述。

三、 基于复合身份导致的民事倒追责任

法定代表人在特定情境下的所言所行,代表着企业的意思表示。企业在承担法律责任后,必然会在内部启动追偿程序。虽然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的权限有一定的范围限制,但是在民事纠纷领域中,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后果并不当然受职权范围之限制。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法人组织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民法典》

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四、 基于基础职务身份的对内赔偿责任

法定代表人,如上文所言,必然是三类法定身份之一: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含经理),在法律上有法定的损害赔偿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所谓的“法律的规定”,在《公司法》第148条中有相应的规定: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挪用公司资金;

(二) 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 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 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 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五、 诉讼活动的衍生责任

1、 必然性的限制高消费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 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 旅游、度假;

(七)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 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2、 小概率的限制出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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