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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人员包括哪些人(行政执法人员身份要求)

按照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执法,是行政主体的责任,也是行政主体的职能。政府是行政主体,政府部门代替政府执法,这是法律法规规定,也是职能赋予的权力,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实际上,由于基层政府部门个数有限制,行政编制由省编制部门管理,同样十分紧缺,由政府部门执法难度太大,通常是委托下属执法部门执行。政府部门的下属单位,只能是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人员构成也多种多样,十分复杂。

1、政策规定:行政执法职能是由政府主管部门为主体行使,责任主体是政府及政府部门,这是法律法规规定的,这一点确定无疑。政府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事业单位执法,但责任主体不变,也就是如果有人提起行政诉讼,应诉主体是政府和政府主管部门,不会是委托的事业单位。

行政执法职能,只能由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在编在岗的行政执法岗位人员履行。按照法制部门资格审核要求,取得执法资格的,必须是在岗在编的执法岗位人员。行政执法是公务员职能,执法人员必须是在岗在编的公务员。受行政编制影响,可以是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行政执法的事业单位,被划分为公益一类参公事业单位,因而执法人员也应当是参公人员。

2、实际运行:由于基层行政编制短缺,行政执法职能,大都由单位成立的综合执法局、执法单位,受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委托,执行相应的行政执法职能。执法单位一般都是部门下属事业单位,执法人员身份也是各种各样,有公务员,有参公人员,有事业人员,有工勤人员,甚至有自收自支类人员、临时聘用人员。一般要求只要有正式的执法人员在场,其它人员可以协助执法。事业单位执法本来是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由于长期形成了习惯,甚至连委托这道手续都省了。近几年依法行政要求严格,政府法制部门又重新从程序上严格起来,对委托程序从严把关,避免行政责任缺失。

3、改革方向:行政执法改革方向是综合执法,即同一部门内,所有执法职能集中统一执行。比如文化旅游方面,成立相应的文化综合执法局,市场监管局成立相应的市场综合执法局,等等。凡是相应行业的行政执法职能,由综合执法局统一实施,统一执行,保证不留死角,不推诿扯皮。执法职能更集中,权力更统一,责任更明晰,更能管得住,节省了人力物力和财力。

4、改革后执法人员规定:行政综合执法局成立之后,按规定应该是行政部门,但由于基层行政编制短缺,行政部门个数有限制,因而依然是行政部门下属的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划分为公益一类,参公。所有执法人员必须在岗在编,成为参公人员之后,才能取得执法资格,行使行政执法权力。根据工作量和实际工作力量需要,辅助人员在短时期内依然会存在,在正式执法人员的带领下辅助执法,但不能取得执法资格,不能单独行使执法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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