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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案例(子女非亲生离婚后抚养问题)

在夫妻之间离婚之后,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孩子的抚养权、探视权问题。那么离婚后如何确认抚养权问题?离婚后的探视权如何行使?在此篇中付璐律师就相关问题来为大家进行解读。

离婚后的抚养权问题

双方离婚的时候,就涉及了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这时候,要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就需要向法院证明自己更适合抚养孩子。这其中针对于起诉变更抚养权,付璐律师对此表示存在一些法定条件。首先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或是能够证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或是证明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以及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抚养子女必然会涉及抚养费的问题。应当向法院提供自己相关的收入证明、资产证明等财产证据,证明自己的收入良好,能够给予未成年子女优渥、良好的成长环境。其次克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具有良好的身体状况。如果对方存在传染病,或者其他不适宜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情况,应当及时向法院举证证明。对此付璐律师需要强调的是,直接扶养人的生活习惯,也会影响孩子的成长状况。因此,还可以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对方存在赌博、吸毒等不良生活习惯。最后,对于年龄已经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子女,可以直接与子女沟通,这样子女在判决中表达出愿意跟随自己生活的意愿。

离婚后如何行使探望权

  离婚后,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和义务,抚养孩子的一方需要进行协助,探视的时间和方式由当事人协商决定。协商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进行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付璐律师需要强调的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探望权的中止,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权不宜继续行使,而由法院依法暂时停止探望权的行使。探望权是离异父母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不得任意阻碍、限制甚至剥夺。但是付璐律师同样需要强调的是,如果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的甚至严重损害子女的利益时,就应对其探望权的行使给予必要的限制。对此付璐律师需要强调的是,探望权的中止以出现法定的中止事由为条件。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法定事由,并未具体列举而是概括的规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是男女不具备合法婚姻关系下所生的子女,但是男女结婚与否并不影响非婚生子女与其父母的关系。基于天然的血缘关系,非婚生子女仍旧是男女双方的子女。所以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换句话说,婚生子女该有的权利,非婚生子女同样拥有。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那么非婚生子女当然享有继承权。对此付璐律师表示,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而这里的“子女”,不仅包括婚生子女,还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此,在发生非婚生子女继承权纠纷时,非婚生子女享有继承权,可以继承财产。

法律规定的遗产继承方式有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在死亡人没有立遗嘱的情况下,遗产按照法定方式进行继承,此时非婚生子女属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可以继承到财产。如果死亡人立了遗嘱,那么财产的继承就要按照遗嘱的内容进行。如果死亡人在遗嘱中没有把非婚生子女列为有权继承财产的人,那么非婚生子女就无法继承到财产。

以上就是关于“离婚后的抚养权问题、探望权及非婚生子女问题”的解读,对此付璐律师需要强调的是,对于孩子归属权的变更问题,需要满足法定条件。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婚生子女享有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也同样享有。如果遇到离婚后对方不让看孩子的情况,找到专业的律师帮助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探望权,而拒不执行的这方有可能会被法院执行拘留、罚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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