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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人死亡谁来还款(死后银行贷款由谁偿还)

【1】引言

截至现今,人走了,留下来的财产到底归谁,依然有很多人搞不清楚。随便举几个例子,例如,很多人“以为”:

  • 一方走了,财产全归健在一方。
  • 父母都走了,财产必定全是子女的。
  • 老人走之前说过把财产给谁,肯定给的了。
  • ……

遗产继承,没有想象中那么简单。上面的那些“以为”,没有一个是100%肯定的。

留下来的财产归属尚且情况诸多,那万一去世人生前留有债务呢?父债子偿?人走账销?到底谁来承担?

有人说了,“父债子偿”天经地义,这有什么好讨论的?又有人说了,继承相关法律规定很清楚,遗产先还债,还清之后再继承。

还是那个疑问:说得都对么?到底谁说得对?

事实上,都不绝对正确,都有适用条件。

【2】“背债”的三种情况

情况(一):过世人“自己”偿还。

小王的父亲意外过世。父母共有一套无贷款的房子。

父亲过世之后,父亲的一位朋友找到他,拿出一张父亲生前打的借条:向这位朋友私下借了5万块钱。

小王母子事先并不知道这个事儿。但是一家人还算厚道,经过合适查证之后,确有此事。于是小王答案父亲的朋友,自己出钱把钱还上了。朋友也还不错,没要利息。

又过了几年,小王的爷爷走了。母子俩商量之后,同意将父母的房子过户到小王名下。谁知这时候小王的亲叔叔蹦出来了,要分小王家的房子。小王不乐意了:我爸妈辛辛苦苦挣来的房子,你凭什么分?久争不下,小王急了:就给你俩选择,要么你一分钱不要,我还叫你声“叔”,要么打官司,打到底。

结果:叔叔选择了后者,小王输了。

但是,在打官司过程中,小王突然想起父亲借条的事儿。经过多方举证,最终从遗产份额中扣除了一部分,“少”分给叔叔一部分。

这个事情中,关于遗产、债务是如何分配(分割)的?

简单计算一下(其中数字为举例,仅说这套房子,不涉及其他财产,不涉及房产增值等因素):

假设父母的房子值100万,其中父亲占了一半儿,50万,这是遗产。

  • 父亲走后,遗产中要把债务先扣除。所以可继承遗产份额是(50-5)=45万。虽然小王已经把这笔债务还了,但是继承时依然要扣除,把扣除部分给到小王。
  • 父亲过世的时候,法定继承人有爷爷(奶奶早逝)、母亲、小王三人,各自继承遗产份额的1/3,即15万。
  • 后来爷爷走了,只有小王父亲和叔叔两个儿子。爷爷可继承小王父亲的15万,由这两个儿子继承。因为父亲走了,所以小王代位继承。这部分份额分配的结果是:小王和叔叔,各自继承7.5万(小王还能代位继承爷爷的自有遗产份额,这个不展开说)。

这个事情中,涉及到了法定继承、代位继承、转继承,以及债务如何分割的知识点。其中,重点说一下债务:

债务,由小王的父亲“自己”偿还。法律依据是,《民法典》中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套用到小王家的事情中解释就是:

  • 小王父亲生前的个人债务,用其遗产优先偿还。
  • 扣除之后,如果有剩余,继承人再继承;如果资不抵债,除非继承人自愿承担,否则“人死账销”。

这种情况下,其实继承人多数是不会主动放弃的——不放弃,反正债务跟自己也没什么关系,弄不好还能分点儿。

情况(二):继承人必须承担。

小丽夫妻俩婚后共同攒钱,贷款买了一套房,俩人有一个孩子。后来小丽的丈夫不幸发生了意外,过世了。

涉及到这套房子的继承问题,小丽与公婆之间产生的矛盾。

公婆认为,这个房子里面有儿子的份,他们可以法定继承。小丽同意,一切按照法来执行。但是,公婆的另外一个要求让其无法接受:贷款他们不管,小丽自己偿还。

小丽认为,既然要继承房子,就要承担相应的债务,要么就别继承房子。

争来争去谁也不让,只能诉诸公堂。

结果:房子的一半儿,由小丽、孩子、公婆四人平均继承。剩余未偿还贷款部分的一半儿,四人均摊。

还是先模拟一下房子、贷款的分割过程:

假设这个房子还欠40万的贷款。

  • 丈夫走后,房子的一半儿发生继承,由四人平均法定继承。
  • 在尚未偿清的贷款中,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中一半儿为丈夫个人债务。
  • 这时候会面临两种选择:要么把房子想办法卖掉(虽然贷款房比较难出售),售房款先把债务填上,随后继承;要么,房子留着,继承人继承,同时把去世人的债务部分,按照各自继承份额比例分摊。

这属于债务“继承”的另外一种情况。简单理解,可以这样来定义:

债务,是叠加在遗产上的债务。

这种情况下,要么按照上述第一种情况,用被继承人的遗产去偿还,但是需要把房子处置掉,或者被银行拍卖掉;要么,继承人继承房子,同时由继承人自己来偿还债务。

情况(三):继承人中的受益人,必须承担债务。

老张结婚之后一直想买套房子,但是苦于经济条件不佳。后来与爱人商量之后,借了一笔钱购房,登记的是小张自己名字。后来,老张过世了。

老张过世之后,债主过来要求偿还借款。老张的爱人说了:这是他自己借的,房子也登记的是他的名字,你朝他要去。

问题是,老张人已经没了,怎么要?

债主不干了:这个房子是你们一块儿住着,他没了,你得“替夫还债”。老张的爱人不干,抱着鱼死网破的心态:反正我就是不还,你能怎么办?

协商无果,闹起了官司。

结果:要么把房子卖掉还债,老张的爱人不同意。要是不同意,老张的爱人必须要承担债务,而且这笔债务中,不光有丈夫部分,还有其个人部分。

在《民法典》中有这样一项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简单理解就是:如果去世人生前欠下的个人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这笔债务将视作夫妻共同债务。

稍微扩展一下:不仅仅针对夫妻关系——如果个人生前债务有其他受益人,受益人同样要承担债务偿还责任。举个例子:父母生前借了一大笔钱给儿子买房了,挂的是儿子名字。那么,父母去世之后,债权人等于是白白出钱给别人买了一套房、自己什么也落不下?

因此,换句话说就是:获得利益,就得付出成本。

【3】小结

以上三种情况,是现实中常见的继承与债务关系。上述三种情况,简单总结一句话:

谁受益,谁偿债。

  • 对于第一种情况,遗产的受益人是继承人。所以,继承人要想继承遗产,就必须要承担债务。只不过,还债钱的出处来自于去世人的遗产——先从遗产中扣除之后再继承。可以变相理解为:继承人先从个人可继承遗产份额中拿出来一部分还债,剩余的再受益。
  • 对于第二种情况,遗产的受益人是继承人。但是,债务与遗产又是绑定到一起的,所以,要从遗产中受益,就必须同时承担相应债务——继承人从遗产中受益的同时,个人承担起债务。
  • 对于第三种情况,债务是去世人生前个人借的,但是借来之后,其他人是这笔债务的受益人。不能光得好处不背债,否则对于债权人、债务受益人来讲都是不公平的——所以,受益人要承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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