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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缓期执行的条件(死刑缓期执行的法律效果)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是我国一项独特的死刑执行制度,它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罪该处死;二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但有人却将死缓理解为“将死刑延缓两年执行”,而这并不是正确的,如果是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不一定会被执行死刑。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是我国一项独特的死刑执行制度,它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罪该处死;二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但有人却将死缓理解为“将死刑延缓两年执行”,而这并不是正确的,如果是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不一定会被执行死刑。

在我国刑法中,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具有以下六种法律效果:

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限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限制减刑。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年。

终身监禁。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死刑”是剥夺生命的刑罚方法,是刑罚体系中最为严厉的刑罚方法,失去生命,即失去一切。虽然死刑曾普遍存在于各国刑罚中,但自启蒙运动后,部分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而我国依然保留死刑,但严格把控死刑核准,因此分死刑立即执行和缓期二年执行两种情况。

在1992年,湖北省黄陂区人李红涛因诈骗罪而被捕,后两次越狱,再次犯罪……落网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诈骗罪、逃脱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李红涛死刑。但在被执行死刑前,李红涛因发明”无刷电励磁电机”,属于重大立功表现,1995年,李红涛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也许是因为曾受到了死亡的威胁,李红涛有了新的认识,被判死缓后,李红涛积极接受改造,服刑期间再没有犯罪,表现良好因此获得了减刑。

不过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减刑过程中,有如下法律要求: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核准死刑缓期执行宣告之日起计算。

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的减刑,应当依法及时报送和裁定。

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无期徒刑的刑期,从生效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不变。

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对死刑缓期执行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

2009年,李红涛刑满释放,这一次,李红涛走上了正轨,被相关科研部门高薪聘用。

法律无情,它是道德的底线,根据《刑法修正案》9,执行死刑条件由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等发生重大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如故意杀人,绑架,抢劫,强奸,贩毒,等危害国家刑法都有可能会执行死刑。

但在死刑上,法律又不是绝对的刽子手,李红涛的情况因影响极其恶劣,罪该处死,但有符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因此改判死刑,最终做出了自己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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