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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民法典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

为何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须以离婚为条件?

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一方作为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但须要以离婚为条件,如不请求离婚,无过错方是否可以向有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从该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夫妻一方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必须以离婚为条件,法律没有规定不离婚可以主张损害赔偿。此处规定的损害赔偿是一种精神抚慰性质的损害赔偿,而无过错方之所以可以主张损害赔偿,是因为其身心健康受到伤害,要求加害方给付损害赔偿,这对加害方也具有教育意义。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关于损害赔偿的数额,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除此之外,可能还会结合双方结婚时间的长短,对家庭尽义务的多少和贡献大小、年龄、健康等因素。

损害赔偿是一方给付另一方财产,但由于双方属于夫妻关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夫妻间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双方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情况下,无法划分为个人财产,所以给付财产无法履行。而且如申请法院执行的情形下,也存在无法执行的情况。因此,依照现行法律的规定,不请求离婚的一方不可以要求配偶给付损害赔偿。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事由,都是一方有比较严重的过错,违反了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比如《民法典》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相互关爱;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有相互抚养的义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干涉等。而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则违反了夫妻间互相忠诚的义务;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则属于违反了夫妻间的相互扶助的义务。对于严重违反夫妻之间的义务的,如重婚的,构成重婚罪;对配偶持续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虐待罪;对配偶不履行扶助义务,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遗弃罪。另一方面,因夫妻家庭生活很多属于个人私生活领域,所以,对于配偶的一般过错行为,法律没有干涉,而是由社会道德加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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