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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需要公证才生效吗(遗嘱有效的4个条件)

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 苏叶

案例:敦煌市莫高镇杨某,老伴早年去世,有一儿一女,杨某与儿子陆某在同一户口中。2007年女儿陆某某结婚且已另分户分地。2010年8月,在莫高镇某村支部书记、组长的见证下,杨某口述遗嘱:本人承包莫高镇某村土地6.4亩由次女陆某某在二轮承包期限内耕种。

2012年8月杨某因病去世。2013年11月,因瓜敦高速修路征地,儿子陆某获得征地补偿款134800元。陆某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据遗嘱继承征地补偿款。法院审理认为,因为女儿已经分户分地,杨某的口述遗嘱处分了他人的财产为无效遗嘱,所以女儿无权继承。

现实生活中,在身体健康的情况下立遗嘱的并不多;而生病之后,怕晦气不留遗嘱的情况也很多;也有出现数份遗嘱,而且数份遗嘱之间内容相抵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应该如何尊重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我们邀请甘肃正步律师事务所的姜剑霄律师来做个分析。

记者:《民法典》针对遗嘱形式有哪些规定?

姜律师:信息化时代,遗嘱形式也逐步趋向于多元化。民法典在现有继承法规定的公证遗嘱、代书遗嘱、自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的基础之上,增加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分别就打印遗嘱、录像遗嘱作了规定。打印遗嘱的成立要求:1.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作为见证人,全程见证、参与遗嘱的订立、制作过程。2.遗嘱人、见证人在遗嘱每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录像遗嘱的成立要求:1.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作为见证人,全程见证、参与遗嘱的订立过程。2.遗嘱人、见证人在录像中记录肖像,口述年、月、日。

上述两种遗嘱在效力判断上,除了要考虑是否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作为见证人见证及遗嘱人、见证人是否签名或记录肖像记录年、月、日等形式要件外,还要关注见证人是否满足对见证人资格的限定,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自由。

记者:遗嘱必须要公证吗?

姜律师:《民法典》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之上,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则,明确了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否定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不再要求必须以公证遗嘱的方式来改变原有公证遗嘱的内容。即使先前立有公证遗嘱,此后无论再次立何种形式的遗嘱,在内容相抵触时,后立的遗嘱是对在先遗嘱的变更或撤回。是否公证不再是效力层级上要考虑的因素。

记者:父母去世后未立遗嘱,遗产一定由子女继承吗?

姜律师:父母去世后未立遗嘱的遗产应当按法定继承顺序继承。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记者:如何确定法定继承的顺序?

姜律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需要注意法律规定中子女、父母、近亲属的范围。按照民法典规定,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在特殊情况下继承顺序的认定发生变化: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姜律师提醒,很多父母都认为,自己的财产以后肯定都是孩子的,没有必要留遗嘱,但实际上这些观念都是错误的。在法律上孩子并不是唯一的继承人。或者,留了遗嘱却因为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变成无效遗嘱。因此,为了避免那些不必要的麻烦,只有准确地把握和处分自身的合法遗产,遵守遗嘱的形式要件,才能真正做到订立有效遗嘱,最大程度减少家人之间的遗产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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