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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一方不知情怎么取证(新婚姻法夫妻债务一方不知情)

【文章导读】作为律师,我经常接到身边的朋友咨询,有是为自己询问的,也有为亲戚朋友询问的,问题的热度一直不减,究其原因在于婚姻特殊性在于感情好时两人是一人,感情不好时恨不能所有东西都分成两半。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定,也经历了很大变化,从一开始趋向于保护债权人,到逐渐转变为严格审查债务是否用于家庭生活,体现出了法律的人文关怀和公平性,毕竟现实生活中,不能机械的认为一方签字然后借的钱就是夫妻共同债务,这很容易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

给大家讲一个我从电视上看到的真实案例,某地区刘先生和王女士结婚后,两人一直勤勤恳恳,通过努力,买了两套房产和一辆车辆,用刘先生的话来说,就是过上了期待中的生活,夫妻两人经营的饭店步入正轨后,王女士就不再饭店里继续工作,选择了回家相夫教子。让刘先生万万没有想到的是,王女士回家后每天除了接送孩子上学后,还染上了赌博的恶习,为了满足赌博的需求,王女士从外面借了200万元,债主找上门来时刘先生才如梦初醒,为了归还债务,刘先生变卖了一套房产,饭店也卖给别人偿还债务。王女士也向刘先生发誓以后再也不会赌博了,一次偶然的机会王女士再次参加麻将赌博的时候被刘先生发现了,两人矛盾再次升级,无论王女士如何请求,刘先生最终还是选择了离婚,离婚后刘先生将剩下的一套房产给了王女士,自己选择去了另外一个城市打工。但没想到,刘先生还是收到了法院的一个传票,王女士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外还借了160万,债权人将刘先生和王女士起诉至法院。当时看电视的时候,看着刘先生激动而又无助的表情时,作为法律人对他的遭遇深表同情。

在对这个案例具体解释前,我先说出刘先生这个案例的答案。

刘先生不用承担还款责任。

答案有了,现在给大家慢慢解释夫妻共同债务这些年的变化,通过法律出台的背景,我们可以分析出这些年的变化。

《婚姻法》是1980年9月10日通过的,之后《婚姻法》于2001年4月28日进行过修订,在这次修订中,法律条文里并没有提到夫妻共同债务。

但在历年的发展过程中,社会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利用假离婚达到逃债”的现象,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出台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在这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的24条成为社会备受争议的条款,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约定,“在婚姻存续期内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24条中提到了两个排除情形,一种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一种是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24条中列明了两种排除情况,实践中很容易被理解为,如果夫妻一方无法证明债权人承认个人债务或者知道两人对债务有约定,就应当认定为是夫妻共同债务。因此,未参与债务的夫妻一方非常难以举证,司法解释的出台在保护交易安全的同时,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尤其是之后民间借贷的兴起,更是带来了很大的司法审判压力,一些已经分居很多年、婚姻已经名存实亡的夫妻,尤其是女方居多,对突然背上的巨额债务表示无法接受。

在这种情况下,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24条补充规定,对于夫妻一方虚构债务及赌博、吸毒债务给予了明确的否定性意见。具体为,“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至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二24条的方向开始了转变,在保护债权人的同时,也对债务本身开始更多的审查。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年补充规定的基础上,再次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了界定,明确了共债共签这个概念,也将债务的合理性纳入到法律审核范畴,将机械的一刀切认定债务都是夫妻共同债务,调整为债权人举证证明用于了家庭共同生活支出。司法实践中,判决大多数倾向于未举债配偶一方不承担责任。该次司法解释虽然只有四条,但表达出了清晰的司法态度,核心条款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债权人举证责任进行大幅度加大。

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了最终的界定,至此,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趋向于公平与合理,对于家庭的稳定也起到了很好的保护作用,具体条文为,“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聊到这里,我想大家都知道为什么刘先生不承担法律责任了,有一个问题,我们还需要继续探讨一下,就是“家庭日常生活开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我们可以理解为衣食住用行,更简单的理解是用来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开支。

民法典的出台,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夫妻不知情一方的权利,当然作为债权人,我们也要给出一个建议,如果债务是夫妻共同使用的,建议夫妻都要签字。当然,再补充一个建议,如果金额很大,建议写明债务使用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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