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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被开除有补偿吗怎么要求补偿(工作试用期被辞退赔偿标准)

假如说,小明经过多番求职,终于被一家公司录取,并且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了劳动期限为一年,试用期6个月。小明工作四个月以后,公司以小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要解雇小明。小明有权要赔偿吗?可以要多少赔偿?

首先,试用期的长短不是任由用人单位随意规定的,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期限也有所不同,最多不超过6个月。

其次,用人单位不可以在试用期间任意解除劳动合同,如要解除,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最后,现实中常见的情形是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而“不符合录用条件”往往缺乏证据证明,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载明“录用条件”,并对试用期的员工进行考核。

法条援引: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一条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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