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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成立要件包括哪些(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

合同无效往往是指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或合同双方虚伪意思表示,或合同双方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或严重损害善良风俗等。合同无效并不依赖当事人判断,法官依职权进行裁判。在具有合同无效的情形,法官应对当事人明示,是否要变更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坚持不变更,可依法驳回。

合同不成立指欠缺合同成立的要件,不代表合同无效,造成无效事由的行为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而并非过错责任。对于合同真正权利义务承受人则效力待定。

合同可撤销之前是有效的,撤销后归于无效并自始无效。合同撤销往往是合同一方意思表示方面出现了睱疵,如欺诈、重大误解或利用对方危困缺乏判断能力等。另外,如果合同双方签订的合同损害了第三人的权益,第三人可以申请撤销。如第三人申请撤销之诉。

合同终止是指双方权利义务结束。既包括合同因正常履行完毕而结束,也包括合同一方根本违约而一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只是合同终止的一种形式。合同解除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有些相似,但二者根本不同。合同解除表明合同是有效的,可以适用违约条款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而合同无效,既使有违约条款也是无效的,只能根据缔约过失或不当得利来追究责任。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中,有当事人援引合同终止不影响合同结算与清理条款的效力来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首先违约条款是否属于清理条款有待商榷,而且合同无效并不属于合同终止情形,合同终止只能适用于合同有效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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