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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公司考核制度范本(民法典规定的无效合同的情形)

【导读】

为了提高交易的效率,法律赋予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法定解除合同。但是,由于合同法定解除权毕竟打破了“契约必须严守”原则,所以对于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必须予以限制。

法定解除合同是指出现法律规定的解除事由而由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解除应满足因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

【一般法定解除】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不可抗力合同解除权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同时,不仅需要符合这种不可抗力的条件,还需要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也就是说这种不可抗力造成的影响是合同目的没有办法实现。

2.预期违约合同解除权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需要明确的是这里预期违约针对的是合同主要债务,并非次要债务或者是其他附随义务。

3.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合同解除权

首先,迟延履行的内容同上一款中一样,针对的都是合同的主要债务,并非次要债务或者是其他附随义务。

其次,需要有迟延履行的行为发生,具体行为应当根据双方合同中的约定具体分析。

最后,必须经过催告,即需要给迟延履行一方合理的期限来履行主要债务,如果其到期仍未履行,守约方可以解除合同。

4.根本违约合同解除权

首先,根本违约的情形主要分为两个种类,一为迟延履行债务,二为其他违约行为。

其次,本条的核心在于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在判断某一违约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时,必须对合同目的进行理解。

常见的迟延履行类根本违约:

①期限条款系合同中的重要条款;

②履行期限构成了合同的必要因素;

③迟延履行后,继续履行无任何利益;

④迟延履行后,在合理的宽限期内仍未履行合同。

【特殊法定解除】

1.双方当事人均享有的任意解除权

①不定期的持续性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二款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②不定期的租赁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③委托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④不定期的物业服务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2.特定一方当事人享有的解除权

①定作人的任意解除与变更权: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七条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八条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②托运人的任意解除与变更权:

《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九条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是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③寄存人任意解除: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九条 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④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任意解除权: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 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非违约方的解除权】

①借款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②租赁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③承揽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二条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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