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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条件不给法律援助(打官司不给法律援助的原因)

​​法律援助是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律制度,它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或者非政府设立的合法律所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它体现了国家对法律赋予公民基本权利的切实保障,为诉讼当事人提供平等的司法保障,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也有利于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

法律援助的对象是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人或者刑事案件中的特殊当事人。民事、行政案件中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法考中更多考查刑事案件中的法律援助范围,具体来说分为一般情形、可以不审查经济状况的情形与办案机关应当主动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一般情形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办案机关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可以不审查经济状况的情形包括:

(1)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

(2)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4)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符合上述情形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内,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自决定再审之日起3日内,履行相关告知职责。

第三种情形是办案机关应当主动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其对象包括:(1)未成年人;(2)盲、聋、哑人;(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4)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符合上述情形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自发现该情形之日起3日内,通知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另外,强制医疗案件中,审理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法院应当自发现该情形3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下列案件或事项,法律援助中心不予提供法律援助,包括:(1)因申请人的过错责任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或刑事自诉案件;(2)因申请人过错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3)申请人提供不出涉讼案件的有关证据而且无法调查取证的案件;(4)可由行政机关处理而不需通过诉讼程序的事务(5)案情及法律程序简单,通常无须聘请法律服务人员代理的案件;(6)已竭尽法律救济的案件;(7)申请人提供不出任何证明材料或出具虚假证明骗取法援的;(8)其他经主管机关批准,法律援助中心对外声明不予受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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