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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女方应争取什么男方有过错(离婚女方经济补偿标准)

李丽近来正为一件事揪着心,丈夫在外务工时有了第三者,李丽在干预无效之下,提出了离婚。但离婚后,她发觉自己成了一个无家可归的人了。在原夫家的户口被迫迁出,她失去了原来的住房,没有经济来源,在当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被村集体“合法”收回。离婚使她陷入了困境。

婚姻自由原则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它既是结婚自由也是离婚自由的概述。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共同构成婚姻自由的完整内涵,保障结婚自由,是为了使当事人能够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共同生活的伴侣;保障离婚自由,则是为了使感情确实已经完全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的夫妻能通过法定途径解除婚姻关系。

据调查在法院所审理的离婚案件中大多数女方诉讼能力不及男方,特别是农村妇女文化水平低,诉讼能力差,不能充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许多离婚案件中的女方,总是习惯于将纠纷提交给法院,由法官去查明案情、分清是非、做出裁决,她们不懂得就自己的诉讼主张进行举证。有些人即使提供了证据,其所举证据的证明力也不高,不能实现其证明目的。特别是许多农村妇女在案件审理时质证、辩论能力差,她们在诉讼中不知如何运用证据反驳对方,发言时往往偏离中心问题而纠缠于细枝末节,有理表达不清。多数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经济条件所限,无力委托律师代理诉讼。上述因素,极易造成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离婚夫妻双方往往经过长时间痛苦的思考后,选择走上法庭离婚时大多数当事人对离婚多数问题均无异议,离婚之诉争议焦点即演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争执。《婚姻法》规定离婚时过错一方要给予无过错一方赔偿,但过错举证和财产举证仍困扰很多当事人,表现为离婚时分割财产就像捉迷藏,男方藏,女方找。中国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模式在农村的家庭中仍占主导地位。在“男主外,女主内”家庭中,女方几乎都在丈夫的事业之外,特别是农村妇女根本不清楚男方的收入和财产经营状况。家庭共有财产在离婚前由男方掌握,但在离婚诉讼中妇女主张财产权利时举证的责任却要由女方来承担。当缺少财产保护意识的妇女意识到为了离婚需要搜集证据时,男方已把有关的证据毁灭或隐藏起来,已把财产转移了。甚至找人做伪证,写假借条,致使在分割夫妻财产时,财产没多少,“共同债务”倒是越来越多。标准,还应包括隐性的持家能力、劳务付出。

根据《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抽样调查主要数据报告》的统计数据显示,在85%以上的家庭里,做饭、洗碗、洗衣、打扫卫生等日常家务劳动主要由妻子承担,女性平均每天用于家务劳动的时间达4. 01小时。不可否认,在丈夫所获得的这些能为其带来可观收益的成就和地位中是包含着妻子所做的贡献和牺牲的。反过来,妻子在做出这些牺牲旨在成就丈夫的同时,也放弃了发展自己的机会,从而阻碍了自身人力资本的正常增加。如果婚姻不中断,那么妻子的这些牺牲将在未来的婚姻生活中因分享丈夫的收益、从丈夫和孩子身上得到感情的慰藉以及拥有一个稳定的婚姻和家庭而得到平衡。但是,一旦要离婚,那么这些以做出牺牲为代价的可期待利益将夫妻对家庭的贡献不能以显性的经济供给、收入高低为唯一化为泡影。因此,《婚姻法》明确规定妇女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另一方做出补偿。

大多数妇女在离婚后如得不到法律的特殊保障,其生活水平与其婚姻期间相比必然要显著下降。同时,离婚后子女特别是低幼年龄子女随母亲生活较多,离婚妇女既要做好母亲,照料子女生活,支撑整个家庭,又要劳动和工作,获得经济来源,以提高子女的生活水平。许多人不仅经济捉襟见肘,体力和精力也严重透支。而人到中年的离异女性,不少人没有较好的教育背景,缺乏经济来源,更要面临再婚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应该保护女性的利益。一般说来,离婚分割财产在男女双方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应该是双方均分,各50%;但如果因为男方的过错,导致婚姻解体或是破裂,法律在原来各50%的基础上又给无过错的女方增加10%,这多加的10%就是对无过错方的补偿。婚姻本来是很美好的,但弄不好的话也会很可怕,变成了夫妻双方争夺财产的过程。离婚时,把账算清,重要的不是教我们女性守护财产或者是争夺财产,而是应该教我们女性在婚姻中正确认识自己的位置,守住自己的婚姻,经营好自己的婚姻,维护好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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