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生活

医疗废弃物分类为哪些(医疗废物处理方法)

医疗废物处置,是将医疗废物焚烧达到减少数量、缩小体积、减少或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经消毒处理的医疗废物按照相关国家规定进行焚烧或填理的活动。

医疗废物处置

相关的标准要求、资质要求、注意事项如下:

标准要求:

1. 选址要求

1.1 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的选址不应位于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1.2 在对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重点考虑处理处置单位内各单元设施可能产生的有害物质泄漏、大气污染物(含恶臭物质)的产生与扩散以及可能的事故风险等因素。

医疗废物处置

2. 技术要求

2.1 废物的要求

2.1.1 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可接收《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的医疗废物,具体接收范围应根据处理处置设施技术适用性进行确定;《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的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可由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进行处置。

2.1.2 采用消毒处理设施处理的医疗废物应破碎毁型;消毒处理残渣进入生活垃圾焚烧炉进行焚烧处置时应满足规定的入炉废物要求,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时应满足规定的填埋废物的入场要求。

2.2 收集、运输要求

2.2.1 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应根据自身的处理处置方式,提出相应的收集要求,不能接收未满足要求的医疗废物。

2.2.2 对于消毒处理设施,废弃的锐器应分开包装;对于有就地消毒要求的废物,应就地消毒后进行收集。

2.2.3 运输车辆应符合要求,且应安装实时定位装置;运输车辆行驶时应锁闭车厢门,避免医疗废物丢失、遗撒。

2.2.4 运输车辆及周转箱应每天进行清洗消毒;周转箱清洗消毒应选用自动化程度高的设备设施。

2.3 贮存要求

2.3.1 处理处置设施接收的医疗废物若不能立即处置,应将盛装医疗废物的周转箱置于贮存库房内暂时贮存。

2.3.2 贮存库房应具备制冷功能和良好的防渗性能,且应易于清洗和消毒。

2.3.3 贮存温度≥5℃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24 h;贮存温度<5℃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72 h;偏远地区在做好消毒措施后,可适当延长贮存时间,但最长贮存时间不应超过144 h。

医疗废物处置

资质要求: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具有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者设备;

2. 具有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3. 具有负责医疗废物处置效果检测、评价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4. 具有保证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

医疗废物处置

注意事项:

1.严格医疗废物管理

(1)强化医疗废物源头称重,确保“不称重、不交接、不入库”,确保“称重多少、交接多少、出库多少”。

(2)医疗废物中含有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医疗卫生机构应指定专人在产生地点经压力蒸汽或用化学消毒剂处理后,再按感染性废物进行收集处理。

(3)化学性医疗废物应单独放置于专有的包装容器内,禁止混入到其他医疗废物中,并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统一处置(废弃剧毒化学品和易燃、 易爆化学性废物除外)。

(4)继续规范医疗废物贮存场所(设施)管理,严禁医疗废物露天存放。

2.资料保存不少于3年

医疗卫生机构应依法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申报医疗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和处置等情况,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并做好交接登记,资料保存不少于3年。

医疗废物处置

3.主要涉及的技术规范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19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2013

《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试行)》GB 19218-2003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01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