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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保护条例适用范围(关于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自2019年7月10日起,交通运输部在全国组织开展为期半年的公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专项清理行动。结合《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公路限高限宽设施及检查卡点专项清理行动的通知》的要求,笔者对公路限高限宽设施及检查卡点专项清理行动适用的政策法规进行了梳理。

公路限高限宽设施

及检查卡点的属性

《公路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前款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根据上述规定,公路限高限宽设施是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管理设施,因此其性质是公路附属设施。

《公路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可见,在公路上设卡只能依据法律、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国发〔1994〕4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分别规定了站卡的分类及其属性,即站卡分经营性收费站、政府还贷收费站及检查站,其中的检查站卡属于行政执法场所。

公路限高限宽设施

设置的依据及管理要求

公路限高限宽设施分为两类:

一是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地方相关法规及标准,在公路建设或者改建中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交付使用的公路附属设施,这类设施不在本次专项清理范围内。

二是公路交付使用后新增加的设施,这类设施是本次专项清理的重点。

公路限高限宽设施设置的政策法规依据包括: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因此,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可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符合规定的限高、限宽设施。

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宣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纠风办印发的《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9号)要求“高速公路入口阻截劝返、普通公路站点执法监管、农村公路限宽限高保护”,其中的农村公路包括了县道。

《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16〕124号)再次重申“指导完善农村公路限宽限高保护设施”。因此,县道上也可以设置限高限宽设施。当然,这些限高限宽设施还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的技术要求。

公路检查卡点设置

依据及管理要求

按照《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国发〔1994〕41号)要求,公安、交通、林业部门可以在公路上设置检查站。站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审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将审批权下放到下级人民政府。在国道上设置的检查站、收费站、征费稽查站和在通过林区的国道上设置的木材检查站,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公安、交通、林业部门分别报公安部、交通部、林业部备案,三部应及时沟通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增加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设立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

根据上述规定,检查站卡设置的部门是公安、交通运输、林业、动物检疫部门,审批权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违规行为认定及处理依据

关于专项清理公路限高限宽设施。

专项清理公路限高限宽设施,应当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予以区别对待。符合审批制度且满足技术标准的,应当纳入日常工作规范化管理;符合审批制度但不满足技术标准要求的,应当改进;违规设置的限高限宽设施应当进入执法程序予以查处。

一是按照《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立即实施代履行。《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可见,对于公路上的障碍物,应当依照《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立即实施代履行。

二是依据《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可见,如果认定为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障碍,应当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关于专项清理公路检查站卡。

专项清理公路检查站卡,应当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区别对待。一是对于符合审批制度的检查站卡,应当按照“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要求,规范执法行为。二是对非法的站卡,应当结合《公路法》第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七十四条“以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为案由,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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