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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带薪休假条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全文)

带薪年休假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工作满一定的工作年限后,每年享有的带薪休假。年休假包括法定年休假与企业福利年休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年休假标准:1、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2、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3、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的法定情形:

1、累计一年请事假20天以上的,单位未扣除工资的;2、累计工作1年以上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3、累计工作10年以上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4、累计工作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5、享受寒暑假的,且休假天数多余年休假天数的。

当年入职员工有年休假吗?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2月以上,才能够享受带薪年假。太笼统存在争议,所以2009年人社部发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是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意思就是指只要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的就有年休假。“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年假就过期作废了吗?

《职工带薪年休假》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所以年休假是由单位统筹安排,只是现在多数单位将年休假的主动权转给员工,由员工根据自身需要安排休假。但是员工不休年休假不是代表单位可以免责,如果企业最终没有给到员工足天数的年休假,后果可能就是《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所以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劳动者的年休假结算周期是两年,如果到了第二年年底都没有安排完毕,那用人单位就要结算工资了。

但是员工不休年假,企业也不能硬逼着人家休假啊,根据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只要有员工书面的不休年假的申请,就视为员工放弃,可以正常支付工资。但是现实中操作很难,员工不傻,有工资谁不拿。

年休假折算工资计算标准

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该月工资的计算标准是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年休假折算工资=月工资(剔除加班工资)÷21.75×未休天数×300%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当年已经安排职工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天数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上文说到的,年休假包括法定年休假与企业福利年休假,对于很多企业给员工高于法定年休假的天数,这些多的天数一般视为企业福利,企业一般需要在规章制度中约定使用的前提与作废的条件,以规范福利年休假的标准,从而将法定与福利年休假分开来,要明确规定先消耗法定年休假、还是先消耗福利年休假,及未休完福利年休假是否依据法定年休假的工资标准来发放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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