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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支付令后果严重(欠钱不还2021年新规)

2018年3月,庞先生向戴某借款8000元,约定半年以后归还。2018年8月,戴某向庞先生催还借款,庞先生还了3000元。2019年3月,庞先生收到戴某向法院申请的支付令,限令庞先生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总计8000元。那么庞先生现在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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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庞先生的陈述及相关法律规定,支付令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督促债务人限期清偿债务的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如果债务人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既不提出异议又不按支付令履行,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如果庞先生收到支付令又对其内容有异议的话,一定要及时向法院提出异议并且陈述理由,否则一旦支付令生效,就须依法履行债务。

 

行动建议

1.建议庞先生收到支付令之后及时向法院提出异议并且陈述理由;

2.建议庞先生与债权人进行协商,按照实际所欠款项清偿债务。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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