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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_被告人

据最高法网站消息,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发布三件“农资打假”典型案例。

案例一

李某伟、项某忠销售伪劣种子案

17年春,被告人李某伟在吉林省将自己购进的原产地南方的商品花生米(外包装无任何标识),在无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未到农业部门备案的情况下,假冒“四粒红”花生种子对外出售,其中销售给被告人项某忠约22万斤,销售给李某文(另案处理)和徐某兵、张某详、孙某伍等人(均已另案判刑)共约1192万斤。项某忠明知从李某伟处所购“种子”无正规标识,且缺乏“纯度、净度、水分、发芽率”等重要指标,为牟取利益,冒充“山东种子”或者“通榆四粒红”,一部分转售给徐某兵、另一部分由杨某祥、郑某红、周某琼、张某宝等人(均另案判刑)帮助销售给农民,李某文将所购假种子转售给付某(另案处理)。项某忠、付某、徐某兵、张某详、孙某伍等人将该假种子销售给黑龙江省肇源县、吉林省通榆县和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共322户农户,销售金额共计约238万元,种植面积共计约1 450公顷,均不同程度减产,造成经济损失共计约1448万元。经鉴定,涉案种子为假种子。1、二审法院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伟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项某忠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案例二

刘某、周某、刘某凯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被告人刘某伙同被告人周某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设立“四川康威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未注册),专门从事生产、销售假兽药活动。15年3月初至案发前,刘某在郑州市金水区一美食广场租赁两间简易仓库,组织生产假兽药,雇佣被告人刘某凯为公司经理,具体负责假兽药的生产和销售;周某从他人处购买兽药原料后,交被告人杨某、袁某掌加工生产,即在兽药原料中随意添加葡萄糖等原料,制成十几种假兽药,假冒“阿莫西林、氟苯尼考、替米考星、盐酸多西环素、粘杆菌素”等兽药并粘贴“四川康威”或者“康威牧鑫”的商标,由周某和刘某凯负责,通过网络或者电话对外销售。周某在生产繁忙时,还曾指使其弟被告人周某兴帮助生产或者发货。被告人方某成、范某凯明知刘某、周某等人生产、销售假兽药,为牟取利益,仍违反规定帮助其印制假兽药包装袋。经审计,自15年3月1日至18年3月7日,“四川康威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总业绩(银行收入并物流公司代收货款)约为108015万元。经鉴定,涉案兽药为假兽药。刘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1、二审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凯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其余被告人亦被判处相应刑罚。

案例三

王某春、王某辉、王某勇、毕某环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14年至18年9月,被告人王某春投资购买设备、原料、招聘工人,分别在山东省梁山县梁山镇独山村附近废旧厂房内、梁山县杨营镇侯寺村某养殖厂内、梁山县黑虎庙镇吴楼村某养殖厂内,伙同他人私自生产多家品牌的假农药并予以销售。其间,被告人王某辉提供银行卡帮助王某春结算假农药款,偶尔接送工人上下班。被告人王某勇、毕某环等均参与了部分非法生产、销售假农药的犯罪。在犯罪中,毕某环在杨营镇、黑虎庙镇租赁两处厂房并负责管理该处工人,间或运输货物;王某勇运输假农药并办理托运手续、代收货款;被告人毕某存、王某灵、杨某云、薛某香在杨营镇、黑虎庙镇两处厂房内帮助生产假农药。经查,王某春和王某辉生产、销售假农药金额为21899万余元;王某勇参与销售假农药金额为6594万元;毕某环、毕某存、杨某云、薛某香、王某灵参与生产的假农药销售金额为35万余元。毕某环、王某勇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1、二审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春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辉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勇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处被告人毕某环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其余被告人亦被判处相应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指出,年经过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我国脱贫攻坚战取得了全面胜利,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在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的历史关口,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到“农资打假”案件审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继续保持对农资制假、售假犯罪的高压态势和打击力度,积极延伸审判职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利益,为巩固和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据最高法网站消息,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发布三件“农资打假”典型案例。 案例一 李某伟、项某忠销售伪劣种子案 17年春,被告人李某伟在吉林省将自己购进的原产地南方的商品花生米(外包装无任何标识),在无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未到农业部门备案的情况下,假冒“四粒红”花生种子对外出售,其中销售给被告人项某忠约22万斤,销售给李某文(另案处理)和徐某兵、张某详、孙某伍等人(均已另案判刑)共约1192万斤。项某忠明知从李某伟处所购“种子”无正规标识,且缺乏“纯度、净度、水分、发芽率”等重要指标,为牟取利益,冒充“山东种子”或者“通榆四粒红”,一部分转售给徐某兵、另一部分由杨某祥、郑某红、周某琼、张某宝等人(均另案判刑)帮助销售给农民,李某文将所购假种子转售给付某(另案处理)。项某忠、付某、徐某兵、张某详、孙某伍等人将该假种子销售给黑龙江省肇源县、吉林省通榆县和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共322户农户,销售金额共计约238万元,种植面积共计约1 450公顷,均不同程度减产,造成经济损失共计约1448万元。经鉴定,涉案种子为假种子。1、二审法院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伟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项某忠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案例二 刘某、周某、刘某凯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被告人刘某伙同被告人周某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设立“四川康威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未注册),专门从事生产、销售假兽药活动。15年3月初至案发前,刘某在郑州市金水区一美食广场租赁两间简易仓库,组织生产假兽药,雇佣被告人刘某凯为公司经理,具体负责假兽药的生产和销售;周某从他人处购买兽药原料后,交被告人杨某、袁某掌加工生产,即在兽药原料中随意添加葡萄糖等原料,制成十几种假兽药,假冒“阿莫西林、氟苯尼考、替米考星、盐酸多西环素、粘杆菌素”等兽药并粘贴“四川康威”或者“

基本案情 09年11月24日,原告刘某捷在被告某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徐州分公司)营业厅申请办理电话卡,付费方式为预付费。原告当场预付话费50元,并参与徐州分公司充50元送50元的活动。在业务受理单所附《客户入网服务协议》中,双方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约定,其中第四项特殊情况的承担中的第1条为:在下列情况下,乙方有权暂停或限制甲方的通信服务,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1)甲方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或余额不足等非乙方原因造成的结算时扣划不成功的;(2)甲方预付费使用完毕而未及时补交款项(包括预付费账户余额不足以扣划下一笔预付费用)的。 10年7月5日,原告在网上营业厅通过银联卡网上充值50元。10年11月7日,原告在使用该手机号码时发现该手机号码已被停机,原告到被告的营业厅查询,得知被告于10年10月23日因话费有效期到期而暂停移动通信服务,此时账户余额为1170元。原告认为被告单方终止服务构成合同违约,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于11年6月16日作出(11)泉商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被告某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取消对原告刘某捷的话费有效期的限制,恢复该号码的通信服务。一审宣判后,被告提出上诉,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电信用户的知情权是电信用户在接受电信服务时的一项基本权利,用户在办理电信业务时,电信业务的经营者必须向其明确说明该电信业务的内容,包括业务功能、费用收取办法及交费时间、障碍申告等。如果用户在不知悉该电信业务的真实情况下进行消费,就会剥夺用户对电信业务的选择权,达不到真正追求的电信消费目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

基本案情: 08年4月11日,A公司新加坡公司与德国某公司签订了购买石油焦的《采购合同》,约定本合同应当根据美国纽约州当时有效的法律订立、管辖和解释。A公司新加坡公司按约支付了全部货款,但德国某公司交付的石油焦HGI指数仅为32,与合同中约定的HGI指数典型值为3646之间不符。A公司新加坡公司认为德国某公司构成根本违约,请求判令解除合同,要求德国某公司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德国某公司提供的石油焦HGI指数远低于合同约定标准,导致石油焦难以在国内市场销售,签订买卖合同时的预期目的无法实现,故德国某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2年12月19日作出(09)苏民三初字第0004号民事判决:1、宣告德国某公司与A公司新加坡公司于08年4月11日签订的《采购合同》无效。2、德国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A公司新加坡公司货款26843029美元并支付自08年9月25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利息。3、德国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A新加坡公司损失533977美元。 宣判后,德国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审判决对本案适用法律认定错误。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部分法律适用错误,责任认定不当,应当予以纠正。最高人民法院于14年6月30日作出(13)民四终字第35号民事判决:1、撤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09)苏民三初字第000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2、变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09)苏民三初字第000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蒂森克虏伯冶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A公司新加坡公司货款损失161058174美元并支付自08年9月25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利息。三

二手房买卖相关的32个重要裁判规则汇总(附真实判例)北大法宝学堂 0810 152448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二手房买卖合同的32个法律要点及3个典型案例 1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产生的一部分原因是由于卖方欲提高房价而拒绝履行合同,或者卖方故意拖延、不及时配合买方办理相关手续,导致买方不能按期批贷,进而无法履行合同。另一部分是买房人在合同签订后履行完毕前,不再具备购房资格,或者受贷款数额限制而没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从而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定金或者购房款等等。还有一些是部分中介机构提供的合同文本中的主要条款约定不明确,忽视甚至是刻意回避本应当明确约定的期限,比如首付款的支付时间,办理还款解押手续的时间,办理银行面签的时间等等。由于期限约定不明确,导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顺利履行,引发买卖双方争议。 2因为牵涉利益巨大,买卖双方矛盾激烈,无论是提高房屋价款继续履行合同,还是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双方的诉求预期差距较大,调解难度大,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仅有两成左右。 3房屋买卖合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三十三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十八条关于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最高院判例:案号:(18)最高法民申1175号]) 4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十八条) 5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

案号:(17)最高法民再407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情简介:秦某孝(买方)与孙某国(卖方)于08年6月3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但是双方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14年系争房产纳入拆迁范围,那么拆迁补偿款究竟归谁所有,看看该案中法院的精彩判决!关于拆迁补偿款的归属问题,法院作如下论证:秦某孝与孙某国于08年6月3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秦某孝支付了约定的购房款,孙某国交付了房屋和房产证书原件。但从双方陈述的事实看,因涉案房屋所在地的土地14年被纳入拆迁改造范围,故双方至今仍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秦某孝虽然与孙某国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孙某国交清了全部购房款,但因未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权属变更登记,故秦某孝对所购买的房屋虽实际占有、使用、收益,但并没有实际取得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是人民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之规定,因所购房屋物权已因拆迁而消灭,则秦某孝已无法取得所购房屋的产权。孙某国作为涉案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与重庆市南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签订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合法有效。在一定意义上而言,孙某国在该协议中的合同权利即为其出卖给秦某孝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对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义务”之规定,孙某

最高法院+高级法院:“借名买房”裁判规则汇编最高法司法案例研究院 0810 171236借名买房发生的原因、形式多种多样,限购政策的施行使得借名买房事件频发,导致相关司法实务混乱,难以有效及时辨别并规制,完善借名买房的裁判规则显得尤为重要。本期旨在通过介绍借名买房的相关规定与理论的基础上,归纳提炼借名买房的司法裁判规则。基本理论1、借名买房的原因1规避法律、政策:(1)规避房屋限购令政策;(2)规避限贷令以及其他贷款障碍;(3)简便手续、减少税费;2争享特定购房优惠;3隐藏真实的财产信息;4其他原因。2、借名买房的风险1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房屋的,屡屡因名义产权人反悔,导致出资人无法取得房屋产权。2借名购买普通房屋的,登记购房人反悔不承认借名买房之事或者登记购房人死亡,其继承人不了解、不承认借名之事。3第三人对登记购房人转移房产给实际出资人的行为提出异议。如登记购房人的配偶往往以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提出异议,否认借名买房的事实,要求确认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4房产被名义购房人转让、抵押或者被法院强制执行。裁判规则实务要点一:借名买房协议具有一般的合同约束力,应认定为有效合同。案件:谭某兴与雷某志、深圳市京达旅业有限公司房屋确权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11)民申字第261号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第一个问题。根据本案一审、二审及本院再审审查认定的事实,再审申请人谭某兴虽然与海龙王公司于00年8月30日签订了《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且讼争房产经相关房产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在谭某兴名下,但广志公司此前于1999年6月1日与海龙王公司签订的《购买公寓楼协议书》所购买房产中涵盖了本案讼争的房产,再审申请人谭某兴亦曾于00年8月17日与广志公司订立《协议书》明确约定:“广志公司以谭某兴的名义购买涉案房产、房屋的首期款及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行政协议案件典型案例(19年12月10日)目 录 1大英县某纸业有限公司诉四川省大英县人民不履行行政协议案 2蒋某某诉重庆高新区管理委员会、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征地服务中心行政协议纠纷案 3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乐山某科技有限公司诉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解除投资协议并赔偿经济损失案 4英德A燃气有限公司诉英德市人民、英德市英红工业园管理委员会、英德B燃气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协议纠纷案 5王某某诉江苏省仪征枣林湾旅游度假区管理办公室房屋搬迁协议案 6崔某某诉徐州市丰县人民招商引资案 7金华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诉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拆迁行政合同案 8安吉某金属精密铸造厂诉安吉县人民搬迁行政协议案 9寿光某燃气有限公司诉寿光市人民解除特许经营协议案 10徐某某诉安丘市人民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案1大英县某纸业有限公司诉四川省大英县人民不履行行政协议案——行政协议的定义及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协议约定义务时行政机关的救济途径。 (一)基本案情 13年7月,中共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委为落实上级党委、要求,实现节能减排目标,出台中共大英县委第23期《关于研究永佳纸业处置方案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决定对大英县某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进行关停征收。根据《会议纪要》,四川省大英县人民(以下简称大英县)安排大英县回马镇(以下简称回马镇)于13年9月6日与永佳公司签订了《大英县某纸业有限公司资产转让协议书》(以下简称《资产转让协议书》),某公司关停退出造纸行业,回马镇受让永佳公司资产并支付对价。协议签订后,某公司依约定履行了大部分义务,回马镇接受了某公司的厂房等资产后,于14年4月4日前由大英县、回马镇

类案裁判方法 | 消费领域惩罚性赔偿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上海一中法院 0811 085023收藏 举报5 条评论评论合肥李林律4小时前转发了回复0 zhengkai61 14小时前转发了回复0 人文万花筒 22小时前转发了回复0 朱杰律天前转发了回复0 吴隆政律天前[撒花]回复0 相关推荐[最高法案例]股东无权查阅公司原始会计凭证 卢绪民律师 ⋅ 评论 ⋅ 相关不感兴趣0837因胁迫订立的合同一定无效吗?那怎么证明被胁迫呢? 法律公开课 ⋅ 27评论 ⋅ 相关不感兴趣0107德恒西咸民法典解读1242——财产代管人 德恒西咸律师事务所 ⋅ 0评论 ⋅ 相关不感兴趣0006拒不支付30元人身损害赔偿金,被法院带走的时候,你觉得值吗? 三明中院 ⋅ 0评论 ⋅ 相关不感兴趣申请工伤鉴定时间超过一年怎么办 法妞问答 ⋅ 0评论 ⋅ 相关不感兴趣0058小心税局供应链比对预警 萧志远会计实战 ⋅ 26评论 ⋅ 相关不感兴

年6月19日在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本事务所王卫洲律师、韩雷永律师代理的马河(化名)等人诉某区市场监督局行政赔偿案件达成调解,本案以市场监督局向马家赔偿千万损失,画上圆满句号。本案在媒体报道的中国最大行政赔偿案——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向深圳市有色金属财务有限公司赔偿870万元人民币的行政赔偿金之后,再创行政赔偿最高纪录。有权不可任性:一次不作为,赔偿一千万有权不可任性,行政部门一次不作为,造成国家赔偿一千万因本案客观的反映的企业经营过程中的艰难,赔偿数额巨大,被媒体评为19年十大营商环境案件。有权不可任性:一次不作为,赔偿一千万有权不可任性,行政部门一次不作为,造成国家赔偿一千万原告方承办律师:王卫洲律师、韩雷永,管众(实习律师),均为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万典律师认为:1、银行利息属于赔偿范围银行利息属于直接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返还的财产系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贷款的,除贷款本金外,还应当支付该贷款借贷状态下的贷款利息。国家赔偿法及司法解释对于违法罚款、罚金等行为所导致的银行存款、贷款利息这一预期可以取得的预期损失均已列入赔偿范围;那么对于被告违法行为已经导致损失发生的现有利息损失,当然也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2、停产期间支付的税费以及办公费用属于赔偿范围。税费方面:上诉人的企业虽然没有生产经营,但是城市建设费、排污费、排污费、留守职工的社保费用等必要的开支是必须支付和缴纳的,在计算税费损失时,不能将社保费用排除在外,这属于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列明的赔偿范围,故各种税费支出,包含职工社保费用被告应当予以赔偿。关于设备维护费用、厂房维护费用,属于停产停业期间的必要经产性开支,如果不维护机器,机器直接生锈报废,厂房失修坍塌,上诉人的损失更大、被告的赔偿范围必然增大,故这属

安徽高院判例:会议纪要的可诉性问题会议纪要作为行政机关用于记载和传达有关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的内部公文,属于行政机关通过集体讨论研究的方式就特定事项形成的内部意见或工作安排,不直接对外产生法律效力。由于《会议纪要》约束的是参会行政机关,需通过相关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和职权作出相应的行政行为从而直接影响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通常不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直接影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 裁 定 书(18)皖行终42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凤阳县盛林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组织机构代码664235064。法定代表人陶昌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劲。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省凤阳县人民,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126394375875B。法定代表人罗圣权,该县县长。凤阳县盛林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林矿业公司)因诉安徽省凤阳县人民(以下简称凤阳县)地矿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7)皖11行初3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盛林矿业公司向一审法院诉称,07年8月,其向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申请颁发采矿许可证,矿山名称为凤阳县蚌埠市蚂蚁山铁矿(以下简称蚂蚁山铁矿),证号为C34000009112110044015(以下简称采矿权证),经两次申请延续,采矿权有效期至14年11月10日。期间,其投入巨额资金进行基建施工,为全面投产做准备。14年10月初,其向安徽省国土资源厅递交延续采矿权的申请材料,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出具矿权申请事项登记单但并未回复是否准予延续。15年12月1日,凤阳县作出关闭蚂蚁山铁矿的决定,并于15年12月7日形成《县第22次县长办公会议纪要》。其为蚂蚁山铁矿先后投入巨款,但铁矿尚未投产,工程尚在基建期就被关闭并处罚,造成巨大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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