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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抵消权的是什么意思(抵销权司法解释)

抵销,是指两个民事主体互负债务,各自以其享有的债权清偿其所负的债务,使双方的债务在等额范围内相互消灭。

一、抵销的功能

抵销制度的目的是避免双方当事人分别请求及分别履行所带来的不便及不公平。抵销有如下两大功能:

第一,简化债务的履行程序。因为抵销具有和债务清偿一样的效果,通过抵销使原本要现实履行的债务,只需双方甚至一方作出抵销意思表示即可完成。在很大程度上节约了履约成本和社会资源,并且符合现代社会发展追求高效、便捷的价值目标。[1]

例如:A与B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A向B供应价值300万元电子元件。A与B又签订买卖合同(二),约定A向B购买价值100万元的手机。两份合同均约定货到付款,现电子元件和手机均已交付。B向A支付300万元货款,A向B支付100万元货款后,双方交易便完成。若A主张进行抵销,即A以其对B享有的300万元债权与A负担的100万元债务在等额范围内消灭,此时B向A支付200万元货款后双方交易完成。比起A与B互相支付货款,债务等额抵销后仅需一方付款,简化了债务的履行程序。

第二,对债务人的履约具有担保功能。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如一方当事人只行使自己的债权,不履行其义务,对方当事人就不能确保自己债权能够得到实现,特别是在一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不能履行债务时,对方当事人行使抵销权就免除了自己的债务,实现了债权。[2]

例如:同样是A与B签订合同,交易电子元件和手机,电子元件、手机交付后。若B资金周转困难,短期内无法支付300万元。同时,B要求A支付100万元货款,对A而言电子元件的300万元货款未收回,却还需支付100万元,一旦B长期无法付款甚至破产,将进一步扩大A的损失。若A主张双方债务在等额范围内(100万元)消灭,A就无需向B支付货款,A对B享有的200万元的债权仍可主张。以A对B负担的债务,来担保A对B债权的实现,体现了抵销制度的担保功能。

二、抵销的行使方式

抵销分为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两种。

(一)法定抵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

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法定抵销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一方当事人作出抵销的意思表示就能够发生抵销的法律效果,而不需取得对方同意。抵销的意思表示作出后,双方互负的债务在等额范围内消灭,不得再请求恢复原状,对于未被抵销的部分,债权人仍有权向债务人主张。[3]

例如:若B与A约定,由B向A供应价值100万元的手机,货到付款,B每迟延供货一天需支付2000元的违约金。现B已完成供货,迟延供货50天。因此,A应付100万元货款,B应付10万元的违约金,债权均已到期。A在作出法定抵销的意思表示后,双方债权债务即在等额范围内消灭,因此A只应付货款90万元。

若A未作出抵销的意思表示,由于双方原有的债权债务并未消灭,A仍应向B支付100万元货款。若A只向B支付90万元,此时A还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二)合意抵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合意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基于意思表示一致所发生抵销,合意抵销充分体现了私法中“法不禁止即自由”的立法精神。合意抵销比法定抵销更加自由,当事人双方对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债务也可以基于协商一致进行抵销,而且抵销的内容、期限、后果等均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4]

例如:B欠A货款300万元,A向B购买价值100万元的手机,双方合同约定货物交付验收后三个月,A一次性付清货款。货物刚验收,B对A享有的100万元债权尚未到期,不满足法定抵销的条件,不发生抵销的效果。若A同意与B进行抵销,基于双方协商一致,发生抵销的法律效果,双方债务在等额范围内(100万元)消灭。

在特殊情形下,即使满足了法定抵销、合意抵销的条件,仍可能无法进行抵销,欲知详情,敬请关注下期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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