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生活

农民工工伤怎么处理(农村给人干活儿受伤赔偿标准)

进城务工农民工工伤认定问题

被称为城市建设生力军的农民工是建筑行业的主要务工者,其主要工作地点是危险系数较高的工地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稍有疏忽便极易发生伤亡事故,因此产生的工伤认定案件亦较多。由于建筑行业大量存在非法分包转包的现象,用工形式极不规范,再加之有的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年龄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这些都给工伤认定带来诸多问题。本文将分析关于农民工工伤认定在司法实践中涉及的相关问题。

一、进城务工农民工因工伤亡,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依据此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因工伤亡的依法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二、用工单位存在违法承包转包情形,农民工因工伤亡的,如何确定工伤保险的责任主体?

建筑行业要求施工者具备特殊资质,当用工单位对工程进行违法层层分包转包时,往往遇到不具有用工资质的用工主体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实际用人单位难以判断的问题,在此种情形下,如果发生工伤事故,承担工伤保险的责任主体如何确定?

2014年9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依据此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此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还对用人单位未依法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形作出了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三、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因工伤亡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此问题有观点认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围,对其发生的损害赔偿争议,可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解决。依据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已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同样也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调整。

我们不认同上述观点,认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可以形成劳动关系,因工伤亡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首先,《劳动法》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然从事劳动的人员,未作禁止性规定。其次,《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第4条规定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依据上述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只要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为其提供有偿劳动,就和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因工伤亡应依法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就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的问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曾专门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答复如下: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2010)行他字第10号】。

随着我国人口的老龄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进城务工的情形将普遍存在,况且我国法律法规并未对农民的退休年龄做出规定,应当依法认定他们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平等保护这一相对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