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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法律效力中的约束力(行政行为无效的认定标准)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状态,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出现了一些情况后,会产生无效、撤销或废止(撤回)的状态。

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

构成无效的条件

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多种情形,不能完全列举。

  1. 而且总是将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例如,捕杀珍稀濒危动物等。
  2. 明显缺乏法律依据。例如,许可当地企业超标排污。
  3. 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或者要求从事客观上不可能实施的行为。比如,根据没有查证的材料给予公民治安拘留。

无效的后果

  1. 在实体法上,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自发布之时就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因此,当事人不受它的拘束,可以不履行其义务,其他国家机关和其他社会成员也可以不尊重该行为。
  2. 在程序法上,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任何时候主张该具体行政行为无效,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该具体行政行为无效。
  3. 在后果处理上,具体行政行为被确定无效后,行政机关应当收回具体行政行为给予当事人的权益,或者行政机关应赔偿具体行政行为对于当事人造成的损失。

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

对于可撤销的行政行为,在撤销前有效力,撤销后失去效力。

可撤销的条件

  • 构成可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撤销的后果

  1. 在程序法上,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行政监督中,由国家有权机关经过法定程序来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其他国家机关和其他社会成员无权否定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2. 在实体法上,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的效力可以溯及至该具体行政行为成立之日,但当事人在撤销决定作出之前一直要受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约束。
  3. 在处理后果上,对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行政行为的废止

具体行政行为的废止,又称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撤回。被废止的具体行政行为自废止之日起丧失效力,不影响废止前行政行为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废止是由于客观条件的变化,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在废止的条件中,没有违法或者明显不适当的问题,这是废止与无效可撤销的主要区别。

废止的条件

  1. 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经为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
  2. 具体行政行为所根据的客观事实已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已经不复存在。例如,具体行政行为为其设定专属权益或者义务的自然人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的不复存在。
  3. 具体行政行为所期望的效果已经实现,所规定的法律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等。

废止的结果

原则上,具体行政行为废止之前给予当事人的利益不再收回,当事人也不能对自己履行的义务要求补偿。如果废止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失,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补偿。

具体行为行为效力状态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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