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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保全制度中的经典案例(合同债权的保全案例分析)

诉讼实践中,很多案件原告申请财产保全后,因为各种原因撤诉,由此产生一个问题:在撤诉案件中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是否存在过错?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以下案例可供参考:

案例:林某某1、林某某2诉陈某某、AB保险漳州中心支公司因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

法院案号:(2019)闽0681民初5156号

案情简介:

陈某某在另案中以借款合同纠纷起诉林某某1、林某某2,并申请财产保全了两人名下房产、车位和银行存款,由AB保险漳州中心支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作为担保。后陈某某在该案中一审撤诉,原告林某某1、林某某2认为陈某某申请财产保全存在过错,起诉至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索赔损失。

裁判结果:

经法院审理认定,财产保全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将来生效判决能够顺利执行,申请财产保全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如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申请人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对该侵权责任的认定,在法律没有作出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现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申请是否有错误,不能仅以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法院支持为判断依据,而应以申请人对申请财产保全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作为认定过错的标准。

在陈某某起诉林某某1、林某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为保障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陈某某申请对林某某1、林某某2的财产进行保全,该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保全范围和条件,其行为本身不具备违法性;也没有证据显示陈某某申请财产保全时存在恶意诉讼或者故意以申请保全的方式侵害林某某1、林某某2合法权益的情形。虽该案中陈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但不能据此认定陈某某存在重大过失和主观恶意。综上,驳回林某某1、林某某2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保全申请人如果不存在其他恶意或重大过失,撤诉并非认定其存在主观过错的唯一充分条件。

案例全文详见裁判文书网:
https://wenshu.court.gov.cn

王飞,山东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共党员,退役军人,拥有保险公估资格,2010年起开始从事法律工作,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经验。擅长办理民商事案件,包括合同纠纷、侵权纠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车险理赔案件、非车险理赔案件、保险追偿诉讼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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