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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时效期限是多久(行政复议期限的规定)

 在房屋拆迁、土地征收中,被征收人是享有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救济权等权利的。比如,被征收人有权知道征收目的,征收时间、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标准等征迁信息,有权对补偿安置方案提出自己的意见,有权选择补偿方式、评估机构等,遇到违法征地、违法强拆,或对补偿标准不满意时,有权向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等。

  当然了,被征收人也有权知道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一般情况下,向被征收人告知复议期限和起诉期限是相关部门的法定职责。也就是说,相关部门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要及时地告知对当事人来说是极为重要的维护切身利益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但是实践中,却有相关部门对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或是限期拆除决定、强制执行决定书等文件时,并不会在文件中明确相关救济期限,导致有的被征收人错过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那么,如果相关部门未告知被征收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期限的话,那么,当事人要想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该救济期限应当要如何确定呢?

  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

  一般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是六个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如果相关部门在作出补偿决定或是限期拆除决定时,以书面的形式告知了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期限,那么当事人就需要在收到该文件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向法院尽快提起诉讼。一旦错过这个期限,那么就会对我们产生不利的影响。

  但要是相关部门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并没有告知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那么这个起诉期限应当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比如说当事人是半年后才知道的,那么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应当就从这个时候开始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对于已经申请了行政复议,但是复议决定中没有告知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的,也可以适用于上述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

  对于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一般情况下,如果相关部门告知了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那么,当事人就需要在60天内向相关部门及时提出申请,否则就错过了复议的机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但要是没有告知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期限,那么这个期限又该如何计算呢?是否可以参照行政诉讼法中的规定来保障被征收人权益呢?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申1828号行政裁定书的裁判主旨,行政行为未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权利和期限的,应坚持有利于保护行政复议申请权的原则,可参照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有关起诉期限的规定确定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

  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确定,除需要坚持有利于保护行政复议申请权的原则外,还需要充分考量行政行为的稳定性,避免过长的申请期限对行政管理秩序可能造成的影响。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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