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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伤害事故案例(出现车祸处理步骤)

车祸,指行车(多指汽车等机动车)时发生的伤亡事故。造成的伤害大体可分为减速伤、撞击伤、碾挫伤、压榨伤及跌扑伤等,其中以减速伤、撞击伤为多。车祸已成为当今社会公害,为城市人口死亡的四大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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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24日19时许,何海燕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在北京市丰台区魏各庄路青西路1号线杆处由东南方向向北驶入南北方向道路时,适有被害人王某1驾驶三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何海燕刹车时重型自卸货车向左侧翻,将被害人王某1及其三轮摩托车压在车下,造成王某1当场死亡。经认定,何海燕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王某1无责任。

2020年6月24日,何海燕在案发地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后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民警查获,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何海燕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天津优法律师事务所姚丹律师解答:

何海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

鉴于何海燕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已赔偿被害人王某1家属5万元的经济损失并支付3万元的慰问金,得到被害人王某1家属的谅解,故可对其应予以从轻处罚。

姚丹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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