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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条例是怎么规定(居民用水的法律法规)

供水事业是城市运行的基本保障,关系到市民的日常生活,是一项重要的民生事业。记者昨日获悉,新修改的《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10月20日开始施行。《条例》对加强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打击偷盗用水、规范供用水合同关系、加强引水设施保护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规定用户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付水费的,供水企业可加收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30日,经催缴仍未交付水费的,可中止供水。

长沙城区的大街小巷共分布有16000余座消火栓, 新《条例》规定除灭火救援和消防训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用消火栓。图为长沙水业工作人员正在对消火栓进行检修。长沙晚报全媒体记者 黄启晴 摄(资料图片)

日供水能力达到265万吨

位于银盆南路的银盆岭水厂于1982年建成投产,担负着长沙河西主要的供水任务,日设计供水能力为40万立方米。

昨日上午10时许,银盆岭水厂当天的值班长马益光正在和同事一起采集水样,化验检测,仔细记录原水、出厂水水质情况。记者看到,他打开沉淀池盖板,把取样桶小心翼翼地放入沉淀池,再将取出的水样装入检测试管内,倒入游离氯试剂,检测样本内余氯的含量。

记者了解到,在常规的混合-絮凝-沉淀-过滤-消毒工艺基础上,长沙水业集团各水厂还通过增加臭氧和活性炭深度工艺,进一步氧化吸附和生物降解有机物,确保出厂水质全面优于国家标准。只需要两个小时左右,来自湘江的原水就将经过十二道关卡,“变身”清洁的自来水,输送到千家万户。

长沙水业集团现有9座自来水厂、8座水质净化厂、1个污泥处理中心,一条第二水源引水管线。供水范围为主城区(内五区)和望城区,供水能力每天265万吨。

对旧《条例》进行修订迫在眉睫

“长沙现行《条例》自2009年开始施行,至今已有12年。”市住建局供水管理处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长沙在保障城市供水建设用地、实施引水设施保护、规范供用水合同关系、打击偷盗用水、规范消火栓管理等方面,出现了不少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对旧《条例》进行修订迫在眉睫。

新《条例》主要针对一些长期制约供水行业健康发展的因素,如供水用地保障、打击偷盗用水、规范消火栓管理等问题进行修订,对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安全、维护用户和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健康发展,助力长沙创建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用消火栓

消火栓里的水,原本是火灾发生时的“救命水”,但不少设置在居民住宅区内的消火栓频频出现被人擅自开启,极易导致其破损,不仅容易造成水资源的大量流失,更将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

长沙城区的大街小巷共分布有16000余座消火栓,目前长沙供水有限公司已正式接管的小区有1030个,其中已接管的居民住宅消火栓数共计4923座。

新《条例》规定,公共消火栓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供水企业安装,验收合格后交消防救援机构使用。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消火栓的检查,发现损坏应及时告知供水企业修复。住建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公共消火栓的日常管理。

除灭火救援和消防训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用消火栓。

必须定期进行水质常规检测

位于韶山南路的南园小区是一个老旧小区。长沙水业集团接管后,对小区的二次供水设备进行了全面升级改造,建设了一个标准化二次供水泵房。

长沙水业集团相关负责人介绍,所谓标准化,就是在二次供水泵房的建设、配备、安防、信息等方面进行统一。明亮、干燥、整洁的泵房能大大提高设备的使用寿命,保障二次供水的安全。标准化泵房配备了水质分析小屋和在线消毒仪器。它们能对供水的浊度、余氯进行实时监控,以及采集存储和分析,确保各项指标达到饮水标准。

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市民对二次供水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新《条例》新增一条,“对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城市供水企业已接管的,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管理和维护;未接管的,由房屋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同时,新《条例》明确,“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主体应当加强二次供水的日常管理,建立水质管理制度和检测档案,并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周围环境整洁卫生。定期进行水质常规检测,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定期对各类储水设施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

新《条例》还明确了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主体,有利于构建权责明晰、管理专业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管理格局,推动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走上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轨道。

引水设施纳入供水设施统一管理

日前,在芙蓉北路与金河路交会处,身着红色马甲的志愿者与身着蓝色制服的巡线队员,正在对该区域的管线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埋管沿线及调水调压设备,天天都要检测、查勘,出不得丝毫差错。”长沙引水公司生产技术运营中心管线巡查队长易建伟介绍,每年的4月和11月,该中心全员出动,对全线徒步巡查。

长沙引水工程自2010年投入使用,管线全长106.9公里,日最高输水量达66.66万吨,服务片区分别为长沙主城区、星沙片区和浏阳经开区,重要性日益凸显,加强引水设施保护与管理势在必行。

新《条例》将引水工程设施纳入供水设施统一管理,并明确引水工程设施范围包括从水库取水口至水厂的原水取水构筑物、隧洞、管桥、输水管道及附属设施、计量站、调压站、溢流井、检修井、排泥井、排气井等所有设备设施。新《条例》严禁在规定的供水设施(含引水设施)地面和地下安全保护范围内擅自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进行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明确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此予以打击和处罚。

逾期不交水费可加收违约金

盗用城市供水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城市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造成水资源的浪费,也不符合供水安全保障要求,导致供水安全隐患,甚至危害公共安全。针对偷盗用水问题,执法部门在予以打击时如何计算违法标准成为一个难题。

《条例》规定:“盗用城市公共供水,能够确认盗水量的,按确认的实际水量计算水费;不能确认盗水量的,按照盗水管道口径最大流量乘以盗水时间计算水费。盗水时间不能确定的,居民用水按60天计算,其他用水类别按180天计算,每日盗水时间按照下列标准计算:用于基建用水的按照12小时计算;用于特种行业用水的按照8小时计算;用于工业、经营行业用水的按照6小时计算;用于行政用水的按照4小时计算;居民生活用水按照2小时计算。”

同时,《条例》新增内容,用户违反条例规定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付水费的,城市供水企业可以依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加收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30日、经催缴仍未交付水费的,城市供水企业在告知用户后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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