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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方式有哪几种(四种交付方式的区别)

法律意义上的物,在大类上分为不动产和动产。顾名思义,不动产为不能移动的物,主要是房屋;相反,能够移动的物均为动产,所以动产的种类就比较繁多了。

在经济活动中,根据交易的不同方式,除了直接交付外,动产的交付还有其他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简易交付:

指动产在转让前,已经被受让人合法占有,则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生效时视为交付完成。例如,租赁机器设备的一方买下了设备,则买卖合同生效即可视为交付了设备。

2、指示交付:

指动产在转让前,该动产由第三人依法占有,则动产转让方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动产的权利代替交付动产。例如,机器设备转让时,其还由租赁方占有使用,则转让方可以将要求租赁方返还机器设备的权利转给受让方,由受让方直接向租赁方索要机器设备。

3、占有改定:

指转让动产时,转让双方又约定继续由转让人占有该动产,动产的物权自转让协议生效时发生变动,售后回租就是典型代表。例如,机器设备虽然转让了,但转让方还需要继续使用该设备,就同时再向受让方租赁该设备,因此转让时就不用交付了,转让协议生效时就视为交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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