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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抵销关税即反补贴税)

反贴补税又称抵销税或补偿税,是指对于直接或间接地接受任何奖金或贴补的外国商品进口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是差别关税的一种形式。所征税额一般与该商品所接受的补贴额相等。那么,什么是反补贴税?反补贴税有几种?反补贴税怎么适用?反补贴税和反倾销税有什么不同,下文做出说明。

什么是反补贴税

反补贴税亦称“反津贴税”、“抵销关税”。对接受出口补贴或津贴的外国商品在进口环节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是差别关税的一种形式。所征税额一般与该商品所接受的补贴额相等。反补贴税始创于英国19世纪末。当时英国曾对接受出口补贴的欧洲砂糖征收此税,随后一些国家相继效仿。目的在于抵消进口商品享受的补贴金额,削弱其竞争能力,防止廉价倾销,以保护本国生产和国内市场。进口商品在生产、制造、加工及出口过程中所接受的直接、间接补贴和优惠,都可以构成进口国对其征收反补贴税的理由。

反贴补税是工业发达国家争夺国际市场的一个重要工具。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对国际货物贸易的补贴以及各成员国运用补贴与反补贴作了明确规定,其目的主要是有效约束和规范补贴的使用,防止补贴对竞争的扭曲;同时通过规范反补贴程序和标准,来防止成员国滥用反补贴措施,阻碍公平贸易。

反补贴税有几种?

1、禁止补贴

禁止补贴即无条件禁止的补贴,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仅适用于出口活动,或者作为许多条件之一,为出口活动提供有条件的补贴,也可以说: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只有国内产品被用来替代进口,或者作为许多条件之一,提供有条件的补贴以使用国内产品替代进口。具体来说,禁止补贴是一种特殊补贴。

2、可诉补贴

可诉补贴是指允许在一定范围内实施的补贴。但是,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其他成员的贸易受到严重损害或对其经济利益产生严重歧视性影响,受损害或歧视影响的成员可以对他们提出申诉。如果补贴对其他进口成员产生不利影响,《SCM协议》中列出的补贴就可以采取行动。

3、不可诉补贴

不可诉补贴意味着成员在实施此类补贴或采取反补贴措施时通常不会遭到其他成员的反对。这种补贴不是排他性的,即使是排他性的,也符合《SCM协议》规定的条件。

反补贴税怎么适用?

对进口商品使用的一种超过正常关税的特殊关税。这种关税是对那些得到其政府进口补贴的外国供应商具有的有利经济条件作用的反应,反补贴税的目的在于为了抵消国外竞争者得到奖励和补助产生的影响,从而保护进口国的制造商。这种奖励和补贴包括对外国制造商直接进行支付以刺激出口;对出口商品进行关税减免,对出口项目提供低成本资金融通或类似的物质补助,美国通过商务部国际贸易管理局进行补贴税的实施。近年来,这些反补贴税已成为国际贸易谈判中日益难以取得进展的领域,并且这也使国际对等贸易的安排复杂化,因为在对等贸易中要衡量政府补贴是非常困难的。

反补贴税的征收方法

征收反补贴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该部的建议作出征税决定,由该部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反补贴税适用于终裁决定公告之日以后进口的产品,另有规定的除外。

反补贴税的纳税人为补贴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反补贴税应当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补贴金额分别确定。

对实际上没有被调查的口经营者的补贴进口产品,需要征收反补贴税的,应当迅速审查,按照合理的方式确定对其适用的反补贴税。

反补贴税税额不得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补贴金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终裁决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并在此以前已经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的,反补贴税可以对已经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终裁决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威胁,在先前不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将会导致后来作出实质损害裁定的情况下已经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的,反补贴税可以对已经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终裁决定确定的反补贴税,高于现金保证金或者保函所担保的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收取;低于现金保证金或者保函所担保的金额的,差额部分应当予以退还。

反补贴税的征收条件

  • 1、须有补贴的事实,即出口成员国对进口产品直接或间接地给予补贴的事实;
  • 2、须有损害的结果,即对进口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损害或损害威胁,或严重阻碍进口国某相关产业的建立;
  • 3、须有因果关系,即补贴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存在,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成员国才能实施征收反补贴税措施。
  • 4、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关于反补贴税的征收作了相应规定,如为完成磋商而作出合理努力后,成员就补贴的存在和金额作出最终裁定,并裁定通过补贴的影响、补贴进口产品正在造成损害,则该成员可依照本案的规定征收反补贴税,除非此项或此类补贴被撤销:如对任何产品征收反补贴税,则应对已被认定接受补贴和造成损害的所有来源的此种进口产品根据每一条件的情况在非歧视基础上收取适当金额的反补贴税,来自己放弃任何所涉补贴或根据本协定的条款提出的承诺已被接受的来源的进口产品除外,任何出口产品被征收最终反补贴税的出口商,如因拒绝合作以外的原因实际上未接受调查,则有资格接受加速审查,以便调查主管机关迅速为其确定单独的反补贴税率,但对任何进口产品征收的反补贴税不得超过认定存在的补贴的金额,该金额以补贴出口产品的单位补贴计算。

反补贴特征

依协议的规定,补贴是指由一缔约方境内的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提供并由此而授予各种利益的财政资助、措施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这一定义表述了补贴的如下特征:

(1)补贴是一种政府行为。此处的政府不仅包括一般意义上的中央政府及相关机构,而且包括中央政府下属的各种体制如州省和地方各级政府。此外,政府行为还包括政府代理人的行为和政府干预下的私人行为;

(2)补贴是一种财政性措施。补贴应为政府的财政性干预行为,即是由公共账户支出;

(3)补贴须授予受补贴方某种利益。协议未对“利益”作出明确的定义,依一般理解,利益即为受补贴方从某项政府资助计划中取得某些它从市场上不能取得的价值或优惠条件。没有此类利益的授予不构成补贴;

(4)补贴应为生产者或销售者所获得。只有授予企业的补贴才有可能对贸易产生扭曲作用,属于协议所调整的补贴。

反补贴税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三条: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

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以下统称出口国(地区)政府。

本条第一款所称财政资助,包括:

(一)出口国(地区)政府以拨款、贷款、资本注入等形式直接提供资金,或者以贷款担保等形式潜在地直接转让资金或者债务;

(二)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

(三)出口国(地区)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以外的货物、服务,或者由出口国(地区)政府购买货物;

(四)出口国(地区)政府通过向筹资机构付款,或者委托、指令私营机构履行上述职能。

打击商品倾销违法行为行为

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区别是什么?

1、反倾销: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

反倾销税:就是对倾销商品所征收的进口附加税。当进口国因外国倾销某种产品,国内产业受到损害时,征收相当于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与倾销价格之间差额的进口税。

反倾销税是为抵制倾销进口外国商品和保护国内生产而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即在征收进口税之外,倾销进口商品时征收反倾销税。

2、反补贴:一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实施执行反补贴法规行为与过程。

反补贴税:是指对进口商品使用的一种超过正常关税的特殊关税,目的在于为了抵消国外竞争者得到奖励和补助产生的影响,从而保护进口国的制造商。

反补贴税根据补贴金额征收。进口国征收反补贴税的目的,是使补贴商品失去人的因素的竞争效力。出口国补贴出口商品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出口商品在国外的竞争力。对进口商品征收反补贴税后,其价格将会上涨,从而抵消其享受的补贴金额,从而削弱其竞争力,阻止其低价竞争或在进口国市场倾销。

如果经审查确定反补贴税的终止可能导致补贴和损害赔偿的继续或再次发生,征收反补贴税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和承诺履行期限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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