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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从多维度来讲讲对自己的好处

“刑事”是相对于“民事”而言,也即是有关刑法的。“辩护”就是以“辩”为手段、目的、方法,达到“护”的目的。

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我国刑诉法对此作了进一步的阐述,刑诉法第11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法律赋予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有辩护的权利,这实际上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一项民主权利。

辩护权主要是指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反驳、辩解以及获得辩护人帮助的权利。

刑事诉讼是国家对犯罪进行追诉和惩罚的活动,它以国家公诉为原则。在刑事诉讼中,控诉方与被告方在参与诉讼的能力方面存在着严重的不平等现象。控诉方在诉讼中主要有以下优势:

1、控诉方作为国家利益的代表,以国家的名义进行活动,其权利的行使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控诉方对刑事诉讼的参与旨在履行法律所赋予的职责和权力。

2、控诉方可对被指控人采取逮捕、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传等强制措施,以限制其人身自由。

3、在审判前的阶段,控诉方有权讯问被指控人,并且被指控人的陈述可以作为支持控诉方指控的一项重要证据;此外,控诉方还可采取搜查、扣押等手段收集证据。控诉方可获得并利用国家提供的司法资源,他们拥有为有效收集证据所必需的人力、财力和物力。

4、在审判阶段,国家公诉人作为专业法律工作者,不仅拥有法律专门知识,而且具有出庭支持公诉的丰富经验。

而被告方的劣势是:

1、被指控人在诉讼中是被追诉刑事责任的对象,他是以个人名义并旨在为维护个人利益而进行防御活动的,他不拥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2、被指控人是各种强制措施的承受者,承受着强大的精神压力。

3、被指控人往往被限制了人身自由,无法充分地从事调查、收集证据的活动。

4、被指控人一般不精通法律,难以有效地为自己辩护。从上面的优劣对比中可以看出:在刑事诉讼中,切实保障被指控人的辩护权、加强辩护职能、完善刑事辩护制度至关重要。

刑事辩护制度与人权保障问题相联系,这一制度的建立使得国家追诉犯罪的活动不至于过分职权化,有利于防止个人权利遭受国家不当之侵害。“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性权利本身不是结果,它们是防止府权力滥用的工具。”正因为如此,刑事辩护制度在刑事诉讼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在刑事诉讼中,仅强调控辩双方诉讼地位的形式平等是远远不够的,更重要的是通过加强对被告方的特殊保护对控辩双方事实上所处的不平等状态加以平衡,以保障刑事诉讼公正进行。

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辩护权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诉讼客体的地位中解放出来,成为诉讼的主体。需要指出的是,辩护权的受益者不仅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个人,而是全体社会公民,因为任何公民都有涉嫌犯罪的潜在可能性,都有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时辩护权就成为他的合法权益的法律屏障。“认真负责、积极热心的辩护律师是自由的最后堡垒,是抵抗气势汹汹的政府欺负它的子民的最后一道防线,辩护律师的任务正是对政府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挑战,要使这些权势在握的尊者对无/权无/势的小民作出格行动前三思而后行,想想可能引起的法律后果,去呼吁、去保护那些孤立无援、无权无势的民众的正当权利。”因此,辩护制度是现代民主和法治社会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法的双重目的。通过及时惩处犯罪人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以及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这只是保护公民的一个重要方面。一部刑事诉讼法不仅是赋予国家机关一定权力的法律,也更是限制国家权力以防止公民权利受到政府侵害的法律。

为此,一个律师,一个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是需要认认真真的学好刑事诉讼法的。不仅是要熟悉刑事诉讼法的条文,并熟练的应用之,更应理解和认识刑事诉讼的目的和价值。明白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责任。

辩护律师参加诉讼的目的是帮助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依法行使辩护权,维护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这里要强调的是:维护“合法权益”。辩护律师在法庭上就法律问题发表的观点是为审判人员准确适用法律提供参考意见。

我国社会主义辩护制度的确立经历了一个漫长 、曲折的道路,尽管步履维艰,但她一直在前行。我坚信她会一路走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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